上海: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机制
一份特殊的四方协议书
上海: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机制
正义网(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成起萱)日前,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该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以及新轮、鼎发(均为化名)两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四方确定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污染物处置费、鉴定费、应急费用、检测费用共计200余万元;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对应急处置、后续处置及复检工作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决定诉前结案。至此,上海首例由三级检察机关、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终于有了圆满成果。
地处松江区的新轮公司是一家从事工业矿物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位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去年7月,该公司委托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鼎发公司拆除设备,鼎发公司在拆除球磨机配套油箱过程中,造成大量润滑油漏出并流入雨水井内,进而排入河流,对黄浦江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镇政府在区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迅速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新轮公司也委托环保公司作进一步无害化处置。事故中的施工人员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两家公司尚未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松江区检察院经初查后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一分院决定对新轮和鼎发两家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看到检察机关介入,两家企业有些紧张。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涉案的两家公司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愿意配合后续处置工作并承担责任,但非常担忧涉诉后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当地政府在支持检察工作的同时,也希望这项公益诉讼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良好营商环境。
办案检察官一方面向涉案公司做好法律政策解读工作,另一方面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损害量化、因果关系、修复方式及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评估。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指导下,一分院与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多次协商沟通,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诉前结案的司法职能,与环保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监督执行职能相衔接,决定以诉前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方式具结此案。
磋商会上,各方认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评估报告亦对损害进行了明确量化,后续复检工作也基本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已经消除。涉案的两家公司表示愿意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置工作,也愿意主动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会的人大代表认为,“这不仅有利于高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也保护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是一个很好的创新”。(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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