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妻子吵架 为泄愤盗窃8个电瓶后随手丢弃被抓
2019-08-10 14:31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丽水8月9日电(通讯员叶太阳) 近日,由浙江省景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某盗窃案在景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景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退赔被害人损失。
2017年12月份,40来岁的叶某某带着妻子从安徽老家来到浙江丽水市景宁县务工,在景宁县当地一处建设工程从事开挖机工作,平日里叶某某喜欢喝酒,经常醉醺醺地回到出租房中,小两口子也经常因为这件事,吵得不可开交。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叶某某满身疲惫回到家中,没有想到又因为一件琐事和妻子吵得不可开交,叶某某赌气离家出走,一个人走在空荡荡的街上,越想越觉得气愤,走着走着,便进入了一个居民区,看到单元楼下有几辆电瓶车停放着,便想到自己不开心,也要让别人不开心,将电瓶车里的电瓶取出,集中扔到路边的某角落,一个晚上就连续扔了3个电瓶。
过了几天,叶某某又因为相同琐事和妻子吵架,又采取同样方式,取了不同小区的5个电瓶,集中扔在路边,直到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原来在第一次盗取电瓶的时候,就有受害人打电话报警了,公安民警加强日常巡逻的同时,对容易发生盗窃的小区监控加强排查,发现一个黑影手拿着不明物品多次出入居民小区,公安民警立即指令附近巡逻的民警将叶某某询问,紧张的叶某某一看到民警,撒腿就跑。
最终公安民警将叶某某抓获,在叶某某的扔电瓶处,竟然共有5个完好无损的电瓶。这就让民警疑惑了,叶某某盗窃电瓶,不是拿来出售,仅仅是为了吵架后的泄愤。经专业人士鉴定,也没有发现叶某某存在精神病的嫌疑,经社会调查,叶某某在景宁工地开挖机,每个月有1万多元人民币的收入,也不存在生活困窘的可能。叶某某在审讯过程中提到,其在和妻子吵架后,心中非常不开心,为了让别人也不开心,而犯了“糊涂事”。
景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向景宁人民县法院提起公诉,景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7年12月份,40来岁的叶某某带着妻子从安徽老家来到浙江丽水市景宁县务工,在景宁县当地一处建设工程从事开挖机工作,平日里叶某某喜欢喝酒,经常醉醺醺地回到出租房中,小两口子也经常因为这件事,吵得不可开交。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叶某某满身疲惫回到家中,没有想到又因为一件琐事和妻子吵得不可开交,叶某某赌气离家出走,一个人走在空荡荡的街上,越想越觉得气愤,走着走着,便进入了一个居民区,看到单元楼下有几辆电瓶车停放着,便想到自己不开心,也要让别人不开心,将电瓶车里的电瓶取出,集中扔到路边的某角落,一个晚上就连续扔了3个电瓶。
过了几天,叶某某又因为相同琐事和妻子吵架,又采取同样方式,取了不同小区的5个电瓶,集中扔在路边,直到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原来在第一次盗取电瓶的时候,就有受害人打电话报警了,公安民警加强日常巡逻的同时,对容易发生盗窃的小区监控加强排查,发现一个黑影手拿着不明物品多次出入居民小区,公安民警立即指令附近巡逻的民警将叶某某询问,紧张的叶某某一看到民警,撒腿就跑。
最终公安民警将叶某某抓获,在叶某某的扔电瓶处,竟然共有5个完好无损的电瓶。这就让民警疑惑了,叶某某盗窃电瓶,不是拿来出售,仅仅是为了吵架后的泄愤。经专业人士鉴定,也没有发现叶某某存在精神病的嫌疑,经社会调查,叶某某在景宁工地开挖机,每个月有1万多元人民币的收入,也不存在生活困窘的可能。叶某某在审讯过程中提到,其在和妻子吵架后,心中非常不开心,为了让别人也不开心,而犯了“糊涂事”。
景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向景宁人民县法院提起公诉,景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诉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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