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酒后在夜晚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司机,被判刑!(2)
2019-08-04 13:56上海二中法院浏览:次
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陈某称,本案起因系其受到被害人的言语侮辱,且其打了被害人一次后就停止了侵害,并未使事态恶化,也没有造成国家和其他个人的财产损害,原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结合陈某系自首,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司机对陈某有过言语侮辱,陈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时冲动酿恶果 追悔莫及引为戒
二审宣判后,陈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因为一时冲动没有控制好情绪,做出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不仅要付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沉重代价,还给自己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
陈某的三名子女都还在上学,陈某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案发前陈某带女儿来上海也是为了女儿在上海考学。现在女儿已经收到了上海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陈某却无法陪同女儿到大学报到。
陈某表示,这次的教训是极其惨痛的,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谨言慎行,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法官提醒:公民乘车遇事要冷静,勿采取不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公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琐事纷争一定要正确冷静处理,乘客等人员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并未认识到与公交车司机发生肢体冲突、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直至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后才追悔莫及。
须知:
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每个公民提升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规范言行,严守规矩。(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