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76万余元获刑
2019-07-16 16:47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咸宁7月16日电(通讯员吴戈 黎小明)近日,经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宣判,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应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65200元上缴国库。
经查,2014年初,应某与时任湖北省通城县某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某(另案处理)见面时,了解到该中药材公司存在增值税抵扣不足的问题,遂向卫某表示可以向他提供增值税发票,但要提取开票金额5.5%的手续费,卫某表示同意。随后,应某向卫某提供了甘肃某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资质,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甘肃某中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某(已判刑),以其公司名义,向通城县某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了59份增值税发票,并提供了订货合同、出库单等资料,发票总金额5879649.48元。后应某委托他人将增值税发票等交给了卫某。为掩盖虚假交易,应某又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回流。同年4月3日,应某委托他人到通城县某中药材有限公司领取了该虚开增值税发票开票手续费365200元。尔后,通城县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使用增值税发票共计抵扣税款764354.52元。案发后,通城县某中药材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所骗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抵扣税款共计764354.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在判决前主动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经查,2014年初,应某与时任湖北省通城县某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某(另案处理)见面时,了解到该中药材公司存在增值税抵扣不足的问题,遂向卫某表示可以向他提供增值税发票,但要提取开票金额5.5%的手续费,卫某表示同意。随后,应某向卫某提供了甘肃某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资质,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甘肃某中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某(已判刑),以其公司名义,向通城县某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了59份增值税发票,并提供了订货合同、出库单等资料,发票总金额5879649.48元。后应某委托他人将增值税发票等交给了卫某。为掩盖虚假交易,应某又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回流。同年4月3日,应某委托他人到通城县某中药材有限公司领取了该虚开增值税发票开票手续费365200元。尔后,通城县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使用增值税发票共计抵扣税款764354.52元。案发后,通城县某中药材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所骗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抵扣税款共计764354.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在判决前主动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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