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朋友圈"零包"贩卖毒品 女子以贩养吸获刑
2019-07-16 16:47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襄阳7月16日电(通讯员周亚茹)未满18岁的女孩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瘾,被行政处罚后仍改不了,成年后,竟然以贩养吸,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近日,由湖北省老河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贩卖毒品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1997年出生的张某,在未成年时已染上毒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29日被罚款500元。成年后,张某外出打工,本已戒掉毒瘾,却经受不住身边朋友诱惑,再次复吸。因吸毒,2018年5月4日张某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决定处行政拘留10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同年12月30日被行政拘留15日。然而,被行政处罚后的张某不仅没有戒掉毒瘾,反而开始以贩养吸。经审查,张某外出打工返家后,经朋友介绍与已婚男子曾某(另案处理)共同生活并吸食毒品,张某为了保障两人花销便从曾某处获取毒品,再贩卖给身边朋友。
2018年12月23日20时许,张某收到吸毒人员姜某购买毒品的微信信息,双方约定在襄阳市樊城区某小区自己租住的房间交易。见面后,张某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半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以200元贩卖给姜某,二人在房间共同吸食。12月29日18时许,张某被公安抓获,经查,张某尿检结果呈阳性。公安机关查明,张某还有2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多次“零包”贩毒。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且经过询问,张某积极认罪悔罪。随即,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该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认罪悔罪,检察官经审查后,向老河口市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1997年出生的张某,在未成年时已染上毒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29日被罚款500元。成年后,张某外出打工,本已戒掉毒瘾,却经受不住身边朋友诱惑,再次复吸。因吸毒,2018年5月4日张某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决定处行政拘留10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同年12月30日被行政拘留15日。然而,被行政处罚后的张某不仅没有戒掉毒瘾,反而开始以贩养吸。经审查,张某外出打工返家后,经朋友介绍与已婚男子曾某(另案处理)共同生活并吸食毒品,张某为了保障两人花销便从曾某处获取毒品,再贩卖给身边朋友。
2018年12月23日20时许,张某收到吸毒人员姜某购买毒品的微信信息,双方约定在襄阳市樊城区某小区自己租住的房间交易。见面后,张某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半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以200元贩卖给姜某,二人在房间共同吸食。12月29日18时许,张某被公安抓获,经查,张某尿检结果呈阳性。公安机关查明,张某还有2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多次“零包”贩毒。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且经过询问,张某积极认罪悔罪。随即,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该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认罪悔罪,检察官经审查后,向老河口市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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