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繁荣衍生侵权难题 修改著作权法莫让平台“甩锅”(2)
2019-07-16 16:09 法制日报浏览:次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爱奇艺未经许可擅自向用户提供《一郭汇》节目内容,侵害了今日头条的著作权,判令爱奇艺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
国家版权局在对15家短视频企业进行约谈时强调,企业应当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内容版权管理,要坚持先授权后传播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不得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
被国家版权局专门强调的“避风港”原则,经常成为一些平台的挡箭牌。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短视频平台会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通过注册小号上传内容,网站再提供相关链接,以此来规避侵权风险。这种利用“避风港”规则来免责的情况在互联网使用中,非常普遍。此时,这些短视频平台不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成为了侵权内容的提供者。
“我们不是说否定‘避风港’规则,而是要增加其进入‘避风港’的前置条件,什么时候能进‘避风港’、什么时候才能免责。平台只有采取了合理措施之后,才可以适用这一规则。”刘晓海说。
规范短视频应用中举报功能
在短视频是由用户上传的情况下,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短视频应用平台应当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短视频平台收到有效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情况下,要主张其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只能证明其明知或应知短视频是侵权的。
“然而,短视频涉嫌侵权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短视频是翻唱他人歌曲、有的短视频是截取他人影视作品或比赛转播的画面,有的短视频翻拍了其他网友制作的短视频,因此,判断应用平台是否明知或应知作品侵权需要结合个案的情况进行分析。”刘晓海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举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的考虑因素。尽管如此,在刘晓海看来,作出判断仍有一些难度。
在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方面,如果短视频是由普通网友制作的,一般情况下很难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短视频是翻拍其他网友的创作,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还要首先判断翻拍行为本身是否侵权,再加上短视频的时长较短,很难主张侵权信息是明显的。
此外,与一些提供热门影视的网站不同,短视频应用中的视频一般是随机提供的,虽然应用本身会根据用户喜好进行推荐,但是并不像一般的视频网站那样将一些热播内容置于明显感知的位置,也未进行排行。
“因此,从这几个角度证明短视频平台的过错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由于短视频应用平台极有可能引发用户侵权,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刘晓海说。
刘晓海认为,应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作出规定,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从短视频应用的特点来规范短视频平台的行为。
“首先要做的就是规范短视频应用中的举报功能。可以考虑要求应用平台将举报按钮置于显著位置,要求应用平台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举报信息,根据举报信息的详细程度对侵权内容及时处理。”刘晓海说。
同时,还可以借鉴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登记的要求,如果短视频平台以返现、打赏等形式向用户返利,可以考虑要求用户在提现达到一定数额时提供个人信息。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向用户返利的方式对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起到了鼓励甚至教唆的作用,增加了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风险,要求提现达到一定数额的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可以便于权利人向侵权人求偿,遏制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对于不追求营利的用户,其上传侵权内容的动机较弱,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角度,不应要求其提供个人信息。”刘晓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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