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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目的”是非法买卖外汇入罪的关键要素(2)

2019-07-09 13:42正义网浏览:

  四是“营利目的”指向具有多元性。“营利目的”的具体指向包括为自己营利、为他人营利、让他人为自己营利三种情形。非法买卖外汇为自己营利是较为常见的情形,即行为人以追求利润为自己所有为目的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自己经营自己谋利。为他人营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受他人的指使、委托等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非法买卖外汇的利润归指使者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他人营利。此时,可能存在胁迫犯或间接正犯的情况,该种情况下,如果买卖外汇的实行者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因其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而不应以犯罪论处。让他人为自己营利,即行为人自己不从事具体的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而是通过控制他人让他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具体行为,行为人借他人之手从中谋取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方式比较常见,常常是幕后指挥者不直接从事具体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而是指使他人为自己谋取利益,这种情况下,如果具体行为实施者具有“营利目的”,则指挥者与具体行为实施者构成共同犯罪;反之,则只有指挥者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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