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规范技侦证据转换使用 有效打击"零口供"毒品犯罪(3)
景德镇市检察院重大毒品案件办案团队正在讨论技侦证据转化问题。杨荣明摄
满满一鞋盒的毒品就放在他的床头,他辩称是朋友送来的礼物;在她的冰箱里藏着一盒毒品,她辩称是别人放在她那里的茶叶……怎样戳穿毒贩们的谎言、打破他们的沉默?
近年来,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尤其是贩毒案件“零口供”日益增多,有效打击此类犯罪面临更大挑战,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机关推动规范技侦证据转换和使用,积极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技侦证据使用“试水”
2018年8月,江西省发布2017年全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景德镇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以“零口供难逃法律制裁”的入选理由成为其中之一。
2013年9月17日,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从广东省东莞市到景德镇市时,在酒店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394克,向唐某购买毒品的王某当天也被抓获。
落网后,唐某、王某对贩毒事实均不承认。唐某辩称,自己是帮别人送东西,并不知道带来的是毒品,王某也否认贩毒。经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未能补充到其他证据。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获取证据是常见难题之一,很多时候必须依靠电子证据和技侦证据。该案办理中,当地公安机关反馈,有技侦措施获取的通话录音材料。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实践中,对技侦证据材料如何收集、移送、举证质证等还存在争议,需要各方就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景德镇市检察院检察官罗来成告诉记者,“我们与公安机关、法院就如何调取、转换、使用技侦证据逐一进行仔细沟通协调,逐步达成共识。”
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措施获取的唐某、王某等人通话录音,由侦查人员逐句记录转化为文字,注明技侦措施具体实施情况,经侦查人员、在场监督的检察人员签字确认、侦查机关盖章后,与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一并附卷随案进行了移送。
办案检察官、主审法官和唐某、王某,以及二人的辩护律师共同参加,对转化后的文字材料进行了核实。王某对通话内容表示认可,唐某也没有否定。辩护律师对技侦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均无异议。
该案由景德镇市中级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法院二审、最高法复核,认定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执行死刑前,唐某对所犯罪行进行了忏悔。该案的办理,为当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中进行技侦证据调取、转化、使用开辟了新路径。
声纹鉴定推翻嫌疑人谎言
面对转化后的技侦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仍然否认,如何证明技侦材料中涉及人员与嫌疑人的同一性,成为检察机关面对的新问题。
2018年1月22日,在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关押人员黄某的声音被录制下来,随后被送往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这个声音即将与他被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录制的几次通话录音进行比对。
2014年11月,李某从南昌坐车把一个鞋盒带到景德镇,前往黄某住处交接,两人在屋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放在床上的鞋盒内搜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00余克。办案人员很快就遇到了毒品案中常见的问题:当时鞋盒放在黄某床头,但是包装没有拆,鞋盒上也没有黄某指纹,黄某不承认贩卖毒品。李某也辩称,他只是替别人来景德镇催款并转交鞋盒,并不知道盒内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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