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办案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治环境
2019-07-03 11:41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在6月27日举办的“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论坛”上,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成为前来参会的许多省市检察系统代表的关注点。记者采访了其中几位代表,请他们介绍所在地方的经验做法。
广东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义中介绍,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包括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注意听取行业主管、工商联的意见依法处理。
“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上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戚永福说,一是注重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快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二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涉民营企业案件专业化办理,如青浦、嘉定区检察院针对快递物流、汽车产业等区域经济发展特点,设立专业化办案组,实现涉快递物流企业和汽车产业链案件专业化办理。三是探索建立符合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机制。
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忠强表示,浙江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办案风险评估,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时,把是否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同时,将涉民营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在相关人员范围内,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各地检察机关摸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的具体举措,如温州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研究制定《温州市涉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推动司法行政部门探索对涉企社区矫正人员改进监管方式,依法保障涉罪企业家、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在服刑期间行使相关权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江西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主任熊国钦强调,江西省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案件时,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慎重处置涉案财物,尽可能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坚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失业一批工人”的现象发生。
山东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孙雪峰介绍,山东省检察机关结合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把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与化解矛盾、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全面推行“三段式”矛盾化解体系。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案件中,注重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编辑:刘晓方)
广东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义中介绍,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包括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注意听取行业主管、工商联的意见依法处理。
“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上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戚永福说,一是注重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快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二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涉民营企业案件专业化办理,如青浦、嘉定区检察院针对快递物流、汽车产业等区域经济发展特点,设立专业化办案组,实现涉快递物流企业和汽车产业链案件专业化办理。三是探索建立符合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机制。
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忠强表示,浙江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办案风险评估,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时,把是否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同时,将涉民营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在相关人员范围内,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各地检察机关摸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的具体举措,如温州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研究制定《温州市涉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推动司法行政部门探索对涉企社区矫正人员改进监管方式,依法保障涉罪企业家、技术骨干、高层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在服刑期间行使相关权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江西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主任熊国钦强调,江西省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案件时,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慎重处置涉案财物,尽可能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坚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失业一批工人”的现象发生。
山东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孙雪峰介绍,山东省检察机关结合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把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与化解矛盾、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全面推行“三段式”矛盾化解体系。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案件中,注重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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