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教育信息化,让家长买单合适吗(3)
2019-07-02 15:35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日前,“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大法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等司法界代表,高铭暄、储槐植等一大批学界名家共50余人参会,就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指导意义、贯彻实施中的不足以及完善机制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发表了“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主旨演讲,在演讲中高铭暄回顾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来源和在我国的确立过程,他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其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在刑法典上的一种宣示和体现”。刑法基本原则具有三大基本特征:纲领性、全局性和贯穿性,具有提纲挈领的重大基础作用,从全局的高度规划并发挥全局性司法指导作用,是贯穿整个法典或刑事司法的基本信条。
在论及刑法基本原则对于检察职能的重要意义时,童建明认为,第一,检察规律理念的更新需要刑法基本原则来引领。检察官法中增加了一款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究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要贯彻好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点,检察业务机构改革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刑法基本原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刑法的精、气、神。两高的司法解释在贯彻我国刑法、维护司法统一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价值,这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中国特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郎胜结合其工作经历谈到三大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出于对刑法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司法裁量权过大,以及公民对社会生活中行为后果难以预期等情形的考量,1997年修改刑法首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出于对反特权以及对于不同主体进行平等保护价值的重视,确立了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原基础上增加责的规定,体现主客观相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强调了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还应当成为刑诉法基本原则。应该从程序和实体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的三大原则,把三大原则当作刑事法三大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不足
(一)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贯彻中的不足。高铭暄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贯彻中出现偏差存在五种情形:一是兜底条款和口袋罪名泛化。二是法定犯时代刑事违法性的司法认定,出现将一般行政违法作为犯罪处理的现象。三是空白罪状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四是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不当适用。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不当,使得量刑出现偏差。东南大学教授刘艳红认为,罪刑法定在当下最大的困境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坚守。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当前遭遇挑战和危机的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法治的机械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的理解;二是对法治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理解,使得司法裁量权和司法能动主义过于放大,导致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受到冲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庄伟指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方面,司法实践中有过于追求打击而轻保护的倾向。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教授魏昌东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司法解释为例,展示了司法过程中的机械主义导致罪刑法定原则难以得到全面贯彻的情形。他认为,在行政犯领域,行政法规范体系的不足和刑法必须对相应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国家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罪刑法定原则被违背的根本原因。
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发表了“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主旨演讲,在演讲中高铭暄回顾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来源和在我国的确立过程,他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其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在刑法典上的一种宣示和体现”。刑法基本原则具有三大基本特征:纲领性、全局性和贯穿性,具有提纲挈领的重大基础作用,从全局的高度规划并发挥全局性司法指导作用,是贯穿整个法典或刑事司法的基本信条。
在论及刑法基本原则对于检察职能的重要意义时,童建明认为,第一,检察规律理念的更新需要刑法基本原则来引领。检察官法中增加了一款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究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要贯彻好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点,检察业务机构改革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刑法基本原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刑法的精、气、神。两高的司法解释在贯彻我国刑法、维护司法统一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价值,这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中国特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郎胜结合其工作经历谈到三大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出于对刑法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司法裁量权过大,以及公民对社会生活中行为后果难以预期等情形的考量,1997年修改刑法首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出于对反特权以及对于不同主体进行平等保护价值的重视,确立了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原基础上增加责的规定,体现主客观相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强调了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还应当成为刑诉法基本原则。应该从程序和实体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的三大原则,把三大原则当作刑事法三大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不足
(一)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贯彻中的不足。高铭暄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贯彻中出现偏差存在五种情形:一是兜底条款和口袋罪名泛化。二是法定犯时代刑事违法性的司法认定,出现将一般行政违法作为犯罪处理的现象。三是空白罪状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四是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不当适用。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不当,使得量刑出现偏差。东南大学教授刘艳红认为,罪刑法定在当下最大的困境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坚守。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当前遭遇挑战和危机的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法治的机械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的理解;二是对法治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理解,使得司法裁量权和司法能动主义过于放大,导致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受到冲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庄伟指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方面,司法实践中有过于追求打击而轻保护的倾向。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教授魏昌东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司法解释为例,展示了司法过程中的机械主义导致罪刑法定原则难以得到全面贯彻的情形。他认为,在行政犯领域,行政法规范体系的不足和刑法必须对相应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国家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罪刑法定原则被违背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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