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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单位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特赦实施工作职责(2)

2019-07-01 14:47正义网浏览:

  九类特赦对象中,第一、二、六、七类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是本次特赦新增加的。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决定规定只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实行特赦。 
  要把握好五种不得特赦的情形: 
  一是犯特定重大罪行的,即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不得特赦。这是充分考虑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刑事犯罪实际情况,为避免社会误解、影响群众安全感,对这些罪犯不予特赦。二是余刑较长的,即对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缓期间的,不得特赦。三是之前特赦后再犯罪的,即2015年被特赦后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特赦。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不得特赦。“不认罪”是指对基本犯罪事实不认可。这样规定,有利于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五是经评估认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不得特赦。 
  要围绕“九大步骤”,把握好“九字诀”: 
  第一,摸排甄别,重在“全”字。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罪犯逐一摸排,确定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名单。第二,调查取证,重在“深”字。刑罚执行机关要深入罪犯逮捕前所在单位、部门和民政部门、档案馆等,调阅原始档案材料、历史记录,收集证人证言,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充分。第三,风险评估,重在“准”字。刑罚执行机关要将拟特赦罪犯名单移送侦查该案的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确倾向性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四,报请特赦,重在“慎”字。刑罚执行机关要认真审查拟报请特赦罪犯的相关材料,核实事实证据,落实公示制度,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第五,审理裁定,重在“公”字。人民法院要严格把握特赦案件实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对符合特赦条件的逐案审理,依法作出裁定。第六,法律监督,重在“严”字。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特赦案件实行全程同步监督,对相关控告、举报、申诉,要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七,军地配合,重在“融”字。军队政法机关要依法办理军队服刑罪犯特赦案件,同时支持地方政法机关做好相关服刑罪犯的甄别、取证、评估等工作。第八,安置稳控,重在“细”字。要做好被特赦人员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特赦对象教育、帮扶、安置,防止重新犯罪。要提前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工作,争取理解支持。第九,督导检查,重在“实”字。各地党委政法委要统筹本地特赦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帮助把好特赦实施政策关、质量关、进度关、效果关。 
  司法部:严格依法办理不折不扣执行特赦 
  司法部要求,要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对罪犯作进一步甄别,严格按照特赦决定的对象、标准,对初步确定的罪犯逐人逐项核实。确定名单后,要及时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危险性评估。要对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逐案审查,并按照规定公示罪犯名单。要做好特赦人员释放前教育,使其切实悔罪感恩,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对其他在押罪犯要加强教育管控,引导其摆正心态,安心服刑。安置帮教机构要与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加强沟通,提前制定安置帮教工作预案,对特赦人员开展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特赦人员原犯罪受害人及亲属的安抚工作,争取受害人及亲属的理解支持。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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