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罚 河北传媒学院回应:撤销相关文件(2)
2019-07-01 13:57新华社浏览:次
新华社石家庄6月30日电(记者李继伟)6月27日,河北传媒学院部分教职员工因违反学校“规定”怀孕生育遭到该校“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的资格”“调离辅导员岗位,待岗”等处罚,事件28日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关注。29日晚涉事单位发布声明称撤销相关文件。
“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此任性,出了事被曝光赶紧撤销文件。”一时间,网友提出诸多质疑:生娃这事儿,还需要排队?如何有效维护妇女正当生育权益,让劳动者有更多获得感?
网友质疑:生娃这事儿,还需要排队?
近日,河北传媒学院的教职员工通过工作微信群收到了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
通报指出,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的资格”“调离辅导员岗位,待岗”等处罚。
此前该院校工会制定的《河北传媒学院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要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按照个人申请、分别按生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单位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报备是否成功要以‘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回执为准’。”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热议。部分网民称这样的规定和处罚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生娃这事儿还需要排队?不是想有就有,这怎么能计划、排队?报备获准后就一定能按计划生娃?”部分石家庄市民对河北传媒学院的做法表示匪夷所思。
妇女生育权为何屡被“坑”?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这一法规在一些用人单位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有受访者表示,越规范的单位和企业越容易落实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事宜,这些单位不仅能够按照法规落实产假,有的还发放相应补助。但不少单位在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多位国企职工告诉记者,他们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占据总工资的七成以上,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基本不发放,而基本工资主要用于各种保险等费用的扣除。
在部分单位,保“饭碗”和保“生娃”仿佛成了只能选其一的选择题。某教培机构员工告诉记者,自己的工作不属于“体制内”,怀孕后不仅没有工资,而且“位置”也难保,她努力很久才做到了学科教学组组长,但因为怀孕,很快有新人顶替了自己的位置。
涉事学校:撤销相关文件
“河北传媒学院对‘违规’女职工做出的扣发绩效工资、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等处分,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河北中律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伦表示,河北传媒学院受处分的教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当地妇联反映,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此任性,出了事被曝光赶紧撤销文件。”一时间,网友提出诸多质疑:生娃这事儿,还需要排队?如何有效维护妇女正当生育权益,让劳动者有更多获得感?
网友质疑:生娃这事儿,还需要排队?
近日,河北传媒学院的教职员工通过工作微信群收到了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
通报指出,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的资格”“调离辅导员岗位,待岗”等处罚。
此前该院校工会制定的《河北传媒学院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要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按照个人申请、分别按生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单位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报备是否成功要以‘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回执为准’。”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热议。部分网民称这样的规定和处罚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生娃这事儿还需要排队?不是想有就有,这怎么能计划、排队?报备获准后就一定能按计划生娃?”部分石家庄市民对河北传媒学院的做法表示匪夷所思。
妇女生育权为何屡被“坑”?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这一法规在一些用人单位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有受访者表示,越规范的单位和企业越容易落实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事宜,这些单位不仅能够按照法规落实产假,有的还发放相应补助。但不少单位在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多位国企职工告诉记者,他们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占据总工资的七成以上,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基本不发放,而基本工资主要用于各种保险等费用的扣除。
在部分单位,保“饭碗”和保“生娃”仿佛成了只能选其一的选择题。某教培机构员工告诉记者,自己的工作不属于“体制内”,怀孕后不仅没有工资,而且“位置”也难保,她努力很久才做到了学科教学组组长,但因为怀孕,很快有新人顶替了自己的位置。
涉事学校:撤销相关文件
“河北传媒学院对‘违规’女职工做出的扣发绩效工资、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等处分,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河北中律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伦表示,河北传媒学院受处分的教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当地妇联反映,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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