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首部疫苗管理法:疫苗犯罪从重追究刑责
2019-06-30 15:37中新网浏览:次
中新网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 蒋涛 梁晓辉 黄钰钦)29日,中国首部疫苗管理法表决通过。该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首部疫苗管理的专门立法,该法明确,疫苗犯罪将从重追究刑责。
疫苗管理法共分十一章,除总则和附则外,详细规定了疫苗研制和注册、疫苗生产和签批发、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疫苗上市后管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苗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此次疫苗法经历三次审议,2018年12月23日,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送交审议,不到一年时间里高效立法、正式通过,并将于年底施行,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疫苗管理措施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据介绍,疫苗管理法立法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将预防重大疾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如提出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鼓励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疫苗监管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家免疫规划制度,明确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疫苗管理法有关条款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其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经历三审出台的疫苗管理法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与此前二次审议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又有较大幅度提高。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疫苗管理法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与二次审议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相比,也有提高。
此次出台的疫苗管理法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也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分析指出,此次疫苗管理法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点,强化疫苗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切实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和规范接种,将有利于建立系统的、全链条的疫苗管理制度。(责任编辑:刘晓方)
疫苗管理法共分十一章,除总则和附则外,详细规定了疫苗研制和注册、疫苗生产和签批发、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疫苗上市后管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苗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此次疫苗法经历三次审议,2018年12月23日,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送交审议,不到一年时间里高效立法、正式通过,并将于年底施行,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疫苗管理措施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据介绍,疫苗管理法立法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将预防重大疾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如提出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鼓励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疫苗监管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家免疫规划制度,明确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
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疫苗管理法有关条款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其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经历三审出台的疫苗管理法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与此前二次审议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又有较大幅度提高。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疫苗管理法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与二次审议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相比,也有提高。
此次出台的疫苗管理法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也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分析指出,此次疫苗管理法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点,强化疫苗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切实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和规范接种,将有利于建立系统的、全链条的疫苗管理制度。(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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