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利用哥哥影响力受贿300万元 一审获刑4年
2019-06-29 14:46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咸宁6月28日电(通讯员吴戈 黎小明)近日,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该案被告人丛鑫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00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2013年上半年,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包冠多次找到被告人丛鑫,请丛鑫向时任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哥哥丛城打招呼,要求其兄帮忙在开发区承揽工程,并承诺事成之后,按工程造价的2%给予丛鑫好处费。后丛鑫来到哥哥丛城家里,向其告知了包某的请托事项,丛城表示有机会给予包某帮助。
此后,武汉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郜某向丛城汇报,该公司即将在该开发区启动某创业园建设工程的情况,丛城想到其弟为包冠承揽工程的请托事项,便向郜某推荐包冠来投标该工程项目,要求郜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包冠,郜某表示同意。
在某创业园建设工程尚未公开招标信息之前,包冠以丛城关系人身份直接找郜某接洽,向郜某提出承揽该工程要求,请求郜某帮助。于是,郜某和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漆某将该工程项目招标信息、报价要求等尚未公开信息告知了包冠,以便包冠提前准备相关投标文件资料,为包冠投标该工程提供帮助。
2013年5月,包冠在招投标竞争中顺利中标了工程造价为1.3亿多元的该开发区某创业园建设工程。同年8月5日,包冠在收到该工程第一笔工程预付款1872万元后,兑现以前承诺,从该预付款中转账300万元到丛鑫个人的农行账户上。案发后,丛鑫的家属已向办案机关退赃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丛鑫利用其近亲属担任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及其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晓方)
经查,2013年上半年,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包冠多次找到被告人丛鑫,请丛鑫向时任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哥哥丛城打招呼,要求其兄帮忙在开发区承揽工程,并承诺事成之后,按工程造价的2%给予丛鑫好处费。后丛鑫来到哥哥丛城家里,向其告知了包某的请托事项,丛城表示有机会给予包某帮助。
此后,武汉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郜某向丛城汇报,该公司即将在该开发区启动某创业园建设工程的情况,丛城想到其弟为包冠承揽工程的请托事项,便向郜某推荐包冠来投标该工程项目,要求郜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包冠,郜某表示同意。
在某创业园建设工程尚未公开招标信息之前,包冠以丛城关系人身份直接找郜某接洽,向郜某提出承揽该工程要求,请求郜某帮助。于是,郜某和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漆某将该工程项目招标信息、报价要求等尚未公开信息告知了包冠,以便包冠提前准备相关投标文件资料,为包冠投标该工程提供帮助。
2013年5月,包冠在招投标竞争中顺利中标了工程造价为1.3亿多元的该开发区某创业园建设工程。同年8月5日,包冠在收到该工程第一笔工程预付款1872万元后,兑现以前承诺,从该预付款中转账300万元到丛鑫个人的农行账户上。案发后,丛鑫的家属已向办案机关退赃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丛鑫利用其近亲属担任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及其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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