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整治"借贷"背后的权力寻租
2019-06-26 13:02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浏览:次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借贷迅速发展,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针对这一动向,广东省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查其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出台相关规定,铲除民间融资借贷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
日前,深圳市大鹏新区纪工委严肃查处了南澳办事处城市更新办工作人员曾志坤违纪违法案。曾志坤在同事、亲友间“集资”,并借给管理服务对象,赚取利差。他与别人合借给搅拌厂老板的数千万元,不仅本息收回,还购买9部泥头车加入该厂经营,一年就获利上百万元。
“借贷”也成为行贿人向公职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的通道。在深圳市查处的另一起案件中,企业老板周某为与龙岗区发改局循环办原主任钟某等人搞好关系,以2%至5%的月息向钟某等5人“借款”289万元,支付“利息”近50万元。周某表示,公司发展需要融资,向钟某等人高息“借款”,正是为了拉拢关系。
“此类案件中,很多人自认为有借贷这层关系作掩护,收的安心,送的放心,在接受调查时,也会拿借贷来做借口,但结合主观动机、客观行为来看,本质上和送钱送物没有区别,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龙岗区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除了抓好案发单位的整改,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制定相关规定,着力从源头上解决“借贷”掩盖下的权力寻租问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及民间借贷等方面的规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正式出台《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举措》,在借贷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及其配偶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向该公职人员的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对象借贷款,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自金额达到10万元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公职人员及其配偶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单笔借出金额超过50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借出金额超过100万元,约定年回报率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应当自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深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承诺报告、违规处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的落实,将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参与借贷的行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祎鑫)(责任编辑:刘晓方)
日前,深圳市大鹏新区纪工委严肃查处了南澳办事处城市更新办工作人员曾志坤违纪违法案。曾志坤在同事、亲友间“集资”,并借给管理服务对象,赚取利差。他与别人合借给搅拌厂老板的数千万元,不仅本息收回,还购买9部泥头车加入该厂经营,一年就获利上百万元。
“借贷”也成为行贿人向公职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的通道。在深圳市查处的另一起案件中,企业老板周某为与龙岗区发改局循环办原主任钟某等人搞好关系,以2%至5%的月息向钟某等5人“借款”289万元,支付“利息”近50万元。周某表示,公司发展需要融资,向钟某等人高息“借款”,正是为了拉拢关系。
“此类案件中,很多人自认为有借贷这层关系作掩护,收的安心,送的放心,在接受调查时,也会拿借贷来做借口,但结合主观动机、客观行为来看,本质上和送钱送物没有区别,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龙岗区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除了抓好案发单位的整改,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制定相关规定,着力从源头上解决“借贷”掩盖下的权力寻租问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及民间借贷等方面的规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正式出台《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若干举措》,在借贷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及其配偶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向该公职人员的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对象借贷款,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自金额达到10万元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公职人员及其配偶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单笔借出金额超过50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借出金额超过100万元,约定年回报率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应当自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深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承诺报告、违规处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的落实,将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参与借贷的行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祎鑫)(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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