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依法推进对民营经济的司法服务
2019-06-23 14:04新华社浏览:次
新华社天津6月23日电(记者翟永冠)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天津法院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助力营造宽松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过程中,天津市某镇政府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监督企业依法用地为由,要求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缴纳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双方签订“协议书”,投资公司向镇政府缴纳了一千五百多万元。后来投资公司发现,镇政府不具备签订此协议书的主体资格,亦非土地及财产的征收人,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权应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镇政府本无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却以监督管理企业依法用地为由收取费用,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同时应将收取的款项及时予以返还。
法官介绍,该案是规范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政企纠纷中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类似这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蒋亚辉介绍,近年来天津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天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针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创新创造、维护权益方面的问题和需求,天津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法公正审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范、指导和引领作用。
“天津法院平等保护、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也希望民营企业坚持诚信守约、规范经营,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蒋亚辉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过程中,天津市某镇政府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监督企业依法用地为由,要求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缴纳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双方签订“协议书”,投资公司向镇政府缴纳了一千五百多万元。后来投资公司发现,镇政府不具备签订此协议书的主体资格,亦非土地及财产的征收人,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权应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镇政府本无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却以监督管理企业依法用地为由收取费用,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同时应将收取的款项及时予以返还。
法官介绍,该案是规范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政企纠纷中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类似这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蒋亚辉介绍,近年来天津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天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针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创新创造、维护权益方面的问题和需求,天津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法公正审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范、指导和引领作用。
“天津法院平等保护、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也希望民营企业坚持诚信守约、规范经营,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蒋亚辉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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