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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切断供气管道才退额外收费是否损害公共利益(2)

2019-06-22 18:19正义网浏览:

  其次,额外收取管道费属于不当得利。某市所在省物价局文件和上级市物价局文件均明确规定:“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的安装工程费用,应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H开发公司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天然气管道费明显违背了前述规定,侵犯了包括纪某在内的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当得利。
  再次,调解内容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本案中,该小区一期工程的14栋楼中一半以上为11层高楼。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9条规定:“10层以上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本案的燃气供应工程是小区一期工程的配套工程,涉案供气管道不单纯是为纪某等起诉的64户业主设计的,它担负着整个小区住户的供气任务。若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如果其他同样被收取了天然气管道费的其他业主也要主张权益,势必要切断整个小区的供气管道,这显然不利于保障相关业主合法权益。因此,涉案调解协议内容明显损害公共利益,是无效的。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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