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3)
2019-06-22 18:15中国警察网浏览:次
针对目前跨国婚姻诈骗案件发案上升的情况,该解释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中间介绍人和妇女同时构成犯罪,作为诈骗的共犯处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采取劫持、诱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妇女同意与他人生活、结婚、索取钱财。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外籍妇女带至中国,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其不得不屈从行为人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是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拐卖妇女罪。
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有一些外籍妇女嫁到中国,没有违背她的意志,就属于正常的跨国婚姻。实践中情形比较复杂,我们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准确甄别,对于其中的拐卖犯罪要坚决打击。如果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就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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