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一起强拆涉恶案开庭 三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9-06-21 15:14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丹东6月20日电(记者刘键 通讯员张然 王平) “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被判刑了!”这个消息像阵风似的一会儿就刮遍了整个浪头镇,居民们拍手称快,有的还燃放起了鞭炮……
近日,由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在法院开庭宣判,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均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这起涉恶案件的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是一起发生在动迁过程中影响较大的强拆涉恶案件。当地群众曾联名写上访信、举报信给人大、纪委、政府信访办等相关部门,控告吕某纠结并指使张某和高某某等人用违法犯罪手段恐吓胁迫居民动迁……
振兴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原为某房地产公司物业副经理。从2015年8月至12月间,吕某某为快速推进该房地产公司在振兴区浪头镇征用地块的拆迁工作,雇佣并指使被告人张某、高某等人多次采用砸玻璃、抹大粪、毒狗等“软暴力”手段,恐吓迫使未达成动迁协议的该区域居民同意动迁,社会影响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在该区域内形成了一股恶势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吕某某因动迁户张某某未预期达成动迁协议,便雇佣并指使张某某带着“大虎、“大庆”、“斌的”、“大明”(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振兴区浪头镇岗上委岗上街张某某家,向张某某家院中投掷石块等物品,将该户玻璃砸碎。为逼其就范,同年9月,张某某又指使陈某某来到张某某工作的百货商店,持针管向商店内货架等物品及张某某的床单上喷洒臭豆腐乳汁 。
2015年9月,张某某、高某某与“大虎”、“大庆”、“斌的”、“大明”等人来到未达成动迁协议的振兴区浪头镇山上委王某家,将其家铁质大门拆卸并扔在附近的草丛中。
2015年11月,张某某、高某某等人又来到未达成动迁协议振兴区浪头镇山上委孙某某家,用事先准备好的有毒食物,投喂孙某某家德国黑贝犬致犬死亡。同时,张某等人投掷石块等物将该户玻璃砸碎。
2015年11月18日,高某为逼迫浪头镇浪头村站南村民动迁户张某尽快签订动迁协议,有预谋的将事先准备好的大粪涂抹刚出家门的张妻赵某某耳部及身上。一个月后, 张某、高某又纠集 “大虎”、“彪的”等人来先后两次来到张某家,投掷石块等物将该户玻璃砸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近日,由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在法院开庭宣判,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均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这起涉恶案件的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是一起发生在动迁过程中影响较大的强拆涉恶案件。当地群众曾联名写上访信、举报信给人大、纪委、政府信访办等相关部门,控告吕某纠结并指使张某和高某某等人用违法犯罪手段恐吓胁迫居民动迁……
振兴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原为某房地产公司物业副经理。从2015年8月至12月间,吕某某为快速推进该房地产公司在振兴区浪头镇征用地块的拆迁工作,雇佣并指使被告人张某、高某等人多次采用砸玻璃、抹大粪、毒狗等“软暴力”手段,恐吓迫使未达成动迁协议的该区域居民同意动迁,社会影响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在该区域内形成了一股恶势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吕某某因动迁户张某某未预期达成动迁协议,便雇佣并指使张某某带着“大虎、“大庆”、“斌的”、“大明”(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振兴区浪头镇岗上委岗上街张某某家,向张某某家院中投掷石块等物品,将该户玻璃砸碎。为逼其就范,同年9月,张某某又指使陈某某来到张某某工作的百货商店,持针管向商店内货架等物品及张某某的床单上喷洒臭豆腐乳汁 。
2015年9月,张某某、高某某与“大虎”、“大庆”、“斌的”、“大明”等人来到未达成动迁协议的振兴区浪头镇山上委王某家,将其家铁质大门拆卸并扔在附近的草丛中。
2015年11月,张某某、高某某等人又来到未达成动迁协议振兴区浪头镇山上委孙某某家,用事先准备好的有毒食物,投喂孙某某家德国黑贝犬致犬死亡。同时,张某等人投掷石块等物将该户玻璃砸碎。
2015年11月18日,高某为逼迫浪头镇浪头村站南村民动迁户张某尽快签订动迁协议,有预谋的将事先准备好的大粪涂抹刚出家门的张妻赵某某耳部及身上。一个月后, 张某、高某又纠集 “大虎”、“彪的”等人来先后两次来到张某家,投掷石块等物将该户玻璃砸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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