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规:法院“终本”需约谈申请人
2019-06-19 13:40新华社浏览:次
新华社郑州6月18日电(记者李丽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规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需约谈申请人,并就约谈方式方法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规范终本案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若干规定》要求,终本约谈应在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进行。约谈对象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约谈人为承办该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约谈包含7项内容:告知约谈对象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询问是否还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权利;听取约谈对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规定明确,约谈原则采取面谈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约谈。
面谈至少有两名执行人员参加,地点可以在人民法院、约谈对象住所地或约定的其他地点。面谈内容应形成约谈笔录,经约谈对象和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入卷。
采取面谈以外方式约谈,应先经执行局长审批,并将约谈记录的截屏图片、音视频资料等和《终本约谈表》一并入卷。
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4类情况,不用约谈。(责任编辑:刘晓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规范终本案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若干规定》要求,终本约谈应在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进行。约谈对象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约谈人为承办该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约谈包含7项内容:告知约谈对象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询问是否还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权利;听取约谈对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规定明确,约谈原则采取面谈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约谈。
面谈至少有两名执行人员参加,地点可以在人民法院、约谈对象住所地或约定的其他地点。面谈内容应形成约谈笔录,经约谈对象和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入卷。
采取面谈以外方式约谈,应先经执行局长审批,并将约谈记录的截屏图片、音视频资料等和《终本约谈表》一并入卷。
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4类情况,不用约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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