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PC版

两年升职 月薪翻倍 都被一张假毕业证毁了(2)

2019-06-18 13:21 成都商报浏览:

  至于公司要求章恒返还多支付的报酬,法院认为,员工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报酬,且双方对此前已经支付的报酬并无争议,因此没有支持公司该项请求。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章恒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章恒赔偿金。
  B 员工
  工作能力强 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章恒对此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认为,双方虽然续签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不能割裂开来,是双方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的体现。章恒入职时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自己应当明知欺诈行为的危害后果。于是,二审法院驳回了章恒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章恒依然不服,2019年,他向北京高院申请了再审。近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今年3月,北京高院裁定驳回章恒的再审申请。
  章恒表示,自己拥有权威机构颁发的两本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培训学校颁发的四本证书,这些都能证明他的技能水平,可以满足公司对于JAVA工程师的岗位需求,而且长达2年半的合作时间也验证了这一点。当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章恒认为这也是公司对自己的认可,他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直接辞退他,则是给他带来了损失。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章恒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此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两审法院确认章恒与公司之间于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章恒的再审申请。(记者 赵瑜)
  法律人士观点:
  没有诚信 工作能力再强也没用
  从该案看,入职学历造假系欺诈行为,非但会丢了工作,甚至可能面临赔偿损失,那么员工需要对公司如实说明哪些个人情况呢?前法官、知名法律博主郭小明表示,诚实信用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基础,但这并不是说员工不能对公司有任何隐瞒、撒谎行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说,员工对公司关于任职要求的情况要如实说明,而与任职不相关的情况,则有权拒绝提供。
  “就本案而言,如果公司在招聘JAVA工程师时对应聘者学历情况作了明确要求,而应聘者采用学历造假的方式成功入职,这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如实说明’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那么,公司自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诚信乃为人之本,诚信也是立身之本。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是非常重要的,决定了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我们应该意识到,没有诚信的人,工作能力再强,也是没有用的。”郭小明表示。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员工需要对公司如实告知的信息主要包括本人学历和工作经历,公司以此考察员工的学识水平或有没有跟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而员工个人的身体疾病(如乙肝、艾滋病等)、婚姻状况、是否有生育计划等信息则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在不影响就职岗位的情况下,无需向公司说明。
  如果员工隐瞒了相关工作简历和文凭,可能会造成两个后果,一方面员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欺诈,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此外,如果公司得知这些情况,还可以主张撤销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对公司来说,有必要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对方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并附上“如有不实填写的信息,需由员工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后果”等内容,以此来规避员工入职时可能出现的不诚信问题。(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