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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南县原扶贫办主任陈绍畅涉嫌受贿一审获刑

2019-06-14 13:33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贵港6月13日电(通讯员吴黎乐)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平南县原扶贫办主任陈绍畅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绍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绍畅利用其担任平南县安怀镇党委书记、平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平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综合协调专责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项目推进、资金拨付等方面,分别为岑某付、黄某、梁某、刘某波、吕某迪、陈某星、区某金、陈某保、黎某华、吴某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的钱物共计98.0886万元。
  2017年,陈绍畅在担任平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平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综合协调专责小组副组长期间,在负责实施平南县扶贫物资政府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提高猪苗采购价格,造成国家扶贫资金损失109.6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绍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在担任平南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绍畅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绍畅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绍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余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绍畅积极退出全部受贿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绍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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