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性质变化(2)
2019-06-13 13:49正义网浏览:次
保险公司对此表达了不同看法。“投保时还没有车辆行驶证,我们询问了车辆的用途,得到的回复是‘给大客户的公务车’,因此我们就给其办理了保险。”该公司代理律师辩称,途歌公司给共享汽车是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的,但却将这些车以分时租赁的形式投入市场运行,实际上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刘某、电信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认为车辆性质未发生改变,仍应该属“非营运车辆”。其中,电信公司和清玲雪公司均强调,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平台方,途歌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途歌公司在保险公司曾购买多份保险,前期的一些事故也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但后来保险公司开始以“车辆性质改变”为由拒赔,出于为消费者的考虑,途歌又按照“非营运”车辆进行了投保。“途歌公司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此案为侵权法律关系,如保险公司免责主张成立,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目前,途歌公司出现经营困难。
各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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