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执行年龄降至14岁利弊如何平衡(3)
2019-06-12 11:49法制日报浏览:次
因此,简单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并不能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治安违法的问题,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依然无有效措施。对此,应当予以科学化、体系化设计。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保护和早期预防,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加大政府对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支持,整治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完善落实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救助措施。另一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教育矫治措施,规定训诫、督促矫治、观护、送专门学校等,明确家长接受家庭教育辅导的责任,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治安处罚。(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强制教育立法亟待完善
□ 李玫瑾
少年司法的问题不是简单的降低处罚年龄的问题,而应在强制教育方面完善立法,我不赞成将行政拘留年龄降至14岁,因为12岁甚至10岁以下因父母不尽责而危害严重的孩子仍无法应对。对不到刑责年龄又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应送入特殊学校接受教育和监护。工读教育曾经非常有效,只因增加了一个“父母同意”规定导致弱化。应完善相关程序,如:公安部门可否向少年法庭提出强制教育申请,父母可提出异议,但由法庭裁决。工读学校也需完善相关法律,尤其是强制教育部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当地,那么未成年人周末可以回家,这样也能不割断孩子的亲情关系;如果父母不在当地,那么工读学校就要扮演既教又养的角色。
总之,对违法犯罪少年重点要解决的是如何监护起来的问题,弥补家庭教育和普通学校教育缺失,给予这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生活监护与能力赋予,这才彰显社会的理性与法治的温度。(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
教育矫治不能一拘了事
□ 刘海洋
无论拘留执不执行,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不应该只是想通过一次拘留就能达到矫治改正的目的,从长远社会管理来看,这种方法也是效果最差的。当前,行政拘留执行时,未成年人并未与成年人分开管理,管理措施也未明显区别成年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即便将来立法将未成年人行拘年龄降至14周岁,在执行方面也应当有更多的要求和限止,拘留所也应有所改进,这才是立法需要明确的事情。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有一些措施只停留在字面上,工作责任主体也不明确,许多轻微违法的未成年人教育工作主要是公安机关在处理跟进,政府其他层面衔接不上。在这个背景下,单纯追求行政拘留年龄降至14周岁,意味着将社会责任交由公安一家承担,起不到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目的。我们可以根据国情适当建立符合我国传统文化要求和法治基本要求的未成年人帮教体系。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形成心理辅导、社区(包括敬老院、福利院)劳动、封闭式教育基地管教一定时间、执行行政拘留的阶次递进或相互融合的矫治帮教体系,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执行场所,未成年人的管理应当明显区别于成年人。同时,这种帮教措施还要融入监护人责任和民政部门的社会责任,不能一拘了事。(作者系基层公安)
拘留场所多不具备条件
□ 黄磊
未成年人帮教是一个涵盖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帮扶矫治的系统性工程,在前置性的干预帮教系统尚未健全、未能有效运转的情况下,以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进行管教硬性对接未免粗暴,有违合理行政原则。
而从实施层面来说,当前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拘留所并不具备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的硬件条件。而即便分别关押,年纪相差不大的未成年人可能因为类似经历而引发心理共鸣,强化对社会的对立感,同时还可能受多次“进宫”者反面影响,甚至被吸纳、演化成团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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