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PC版

淮南一河道管理局干部涉嫌充当恶势力“保护伞”被公诉(2)

2019-06-11 19:24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陈明作为承担水上行政执法检查、采砂管理职责,参与全区非法采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自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均参与夜间巡查值班,其借此受贿,借机通风报信,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保护伞”。 
  非法采矿罪是否成立 
  公诉机关在补充起诉书中,指控陈明在明知的情况下,向非法采矿人员联系购买河砂12460吨,共计4.52万元,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陈明的刑事责任。陈明的辩护人认为该罪名并不确切。公诉人迅速反驳:“陈明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证人证言收集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诱供和串供的可能,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其共同犯罪的证据使用。而且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多项证据显示,陈明与汪传高、王某新等人关系熟络,对他们没有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砂系明知。事前其多次联系汪传高、王某新进行采砂,主动要约购买多达6次,符合事前通谋构成要件,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质证环节,公诉人通过出具通话记录等书证再次证实,陈明与非法采砂人员汪传高、王某新、苏某等人交往甚密,电话与短信通讯记录达68次。 
  建议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起诉书指控陈明向非法采砂人员武某灯借款3万元涉嫌受贿。陈明及其辩护人认为该款已归还,且属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是受贿。公诉人指出,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归还”又在案发时,本质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的“退赃”行为。另外,陈明认为,起诉书指控其在购买汪传高、王某新等人私采河砂过程中,以每吨比市场价便宜2元的价格赚取中间差价,获利3.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应当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受贿罪。 
  公诉人表示,承担管理和打击职责的公职人员,从被打击的人手中买砂挣钱,这一行为符合《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形,以受贿论处”。而被告人汪传高等多人的供述也证实,之所以按每吨便宜2元钱收取陈明的买砂款,是为感谢陈明平时的帮助和关照。对陈明辩护人发表的“考虑陈明一直兢兢业业,应酌情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朱付丽亮明态度:“陈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利用职权进行牟利与受贿,这怎么能算兢兢业业?”公诉人呼吁“必须从严打击,坚决铲除非法采砂这一危害沿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毒瘤,还淮河一个宁静的夜”,并建议“审判机关对陈明实行数罪并罚”。 
  陈明在最后陈述中,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给单位造成的恶劣影响表示后悔,表示认罪悔罪。因案情重大,法庭决定择期宣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

版权所有@法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