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补缴计算有误 法院判社保局退还(2)
2019-06-09 14:19平安广西网浏览:次
黄某要求社保局赔偿经济损失262543.1元,但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社保局返还黄某3708.62元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养老金不能多缴多领
黄某不服上诉。2019年4月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黄某诉称:社保局于1999年12月一次性补缴了上诉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合计26254.31元。社保局的行政行为生效至今已20年,按法律规定已不能撤销或变更。因此,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社保局未按实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长达10年之久,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保局应以实缴养老保险费的10倍计付赔偿金,即赔偿经济损失262543.1元。社保局违法多征养老保险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社保局辩称:在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社保局没有作出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黄某系根据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行补缴。对黄某多补缴的保险费,其本人不愿意领取,不代表社保局不愿意退还。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自1986年12月至1992年6月为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黄某无需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社保局补缴行为显属不当,应将多补缴的费用返还。一审法院计算社保局应返还黄某3708.62元正确。
本案仅涉及社会保险费核定的行政行为,不涉及人身权的侵害,律师费、误工费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故黄某的诉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梧州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小林)(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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