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遗产为何要收归国有? 防被哄抢、破坏(3)
“无主”遗产,只能收归国有?
李明舜
程啸
门诊问题:
“无主”遗产为何要收归国有?收归国有受到哪些限制?如何妥善处置遗产?
门诊专家: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明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
专家观点: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所有权人生前并未对财产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尽快依法确定财产的权利人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认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设置了特别程序来审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在当前财富不断增加、家庭规模不断缩小的情况下,能够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也在减少,继承主体应该适度扩大;公民个人要建立合理的财产处分观念,如在生前立好遗嘱或者对身后财产作出相应的安排。
对很多人来说,很忌讳谈及立遗嘱或是在生前就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认为“这不吉利”。但是,你知道吗?如果避而不谈或是不予处置,也可能会留下一些问题。
前不久,媒体就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深圳市罗湖区一位老人蔡某膝下无子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拆迁安置房,但生前未就该房产的归属订立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后蔡某侄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该房产份额的30%,并要求将剩余部分房产登记在由其指定的管理人名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蔡某侄女的全部诉讼请求。蔡某侄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定蔡某侄女获得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属于无主财产。
此案件一经报道,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认为,这种分配方式不合理,如此分配会恶化赡养环境。也有网友认为,这是国家在“与民争利”。那么,对于没有继承人又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处理?为什么要将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呢?
“无主”遗产为何要收归国有
在前述蔡某侄女继承纠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侄女主张对被继承人蔡某生前扶养较多并提供了《供养关系证明》,还在蔡某去世后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蔡某侄女请求对涉案房产继承30%的产权份额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涉案房产另外70%的产权份额,若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属于无主财产,依法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尽管如此,却仍然有人提出质疑,认为就算于法有据,在情理上也说不过去,认为国家不该“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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