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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童模保护规定出台的故事(2)

2019-05-27 15:19检察日报浏览: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问题、童工问题等权利保护方面履职不到位的,将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纠正,对超期拒不整改纠正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高表示。
  “《意见》对童模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示范作用。规定相对而言比较详细,使得当地相关部门在保护童模权益时有了可以量化的标准,有利于当地遏制童模行业‘野蛮生长’,全国其他地方也应借鉴这一做法。”方燕评价道。
  采访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特别提到童模活动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的规定。“童模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是《意见》的亮点之一。”
  建章立制与加强监管共同发力为童模护航
  如何落实《意见》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陈开腾坦言“还需要进一步规划”。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表达了同样的担忧:“《意见》是我国首个童模保护的规定,但是缺少配套的预防监督机制,加之家长、商家、童模活动场所违反职责和义务的罚则也不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监督和执行《意见》的规定可能会面临困难。”
  “童模仍然是目前商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待童模市场不能一刀切。商业需求和儿童权利保障,要做一个平衡。”朱巍说道。
  “当务之急是进行行业整顿,有关部门对童模行业进行彻底清查、整顿,加大处罚力度。”方燕建议对购买童模拍摄服务的广告公司、经纪公司、店家等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或进行一定的经营范围限制,规范拍摄行为和场所。
  建立商家使用童模的备案制度,是方燕给出的另一个解决行业乱象的举措,即要求所有使用童模的商家向当地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备案。通过备案制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掌握商家使用童模的情况,一方面督促商家保护童模的权利,另一方面跟踪儿童的求学情况。
  “当监护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其他亲属甚至居委会、学校等机构应有权提出撤销、变更监护人,保护儿童权益。”方燕表示。
  “对于童模保护机制来说,《意见》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后续还需要上升到法律的范畴,让法律为童模护航,才是童模保护机制行进的最终方向。”方燕表示。
  《意见》的出台本身就意味着童模行业中的乱象亟待解决。对此,方燕建议通过修改上位法,从原则上规制不良现象,推动更高层级、更具有约束力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出台,同时建议各地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来弥补监管缺位,通过行政手段约束不良企业的失范行为,给童模营造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张雪梅也给出了更加细化的建议。她表示,一方面对童模以及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儿童参与的原则,根据童模以及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内容和特点,对活动范围、儿童年龄、时间限制、工作强度、工作场景、工作内容等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以使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应当对家长和商家的职责与义务作出规定,尊重儿童的意愿,给予儿童适宜的照料,不得强迫儿童工作、不能暴力对待儿童、不得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加强对儿童的人身、教育、财产权益的保护,以使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单鸽)(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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