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借款实为"套路贷" 四川绵阳一涉恶团伙被公诉
2019-05-26 17:43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绵阳5月25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张明 庞晓芳)涉恶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借款人前来办理汽车抵、质押借款,进而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近日,该团伙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2月3日,急需用钱的尹某,以一辆自用的荣威车作抵押,与殷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车辆转让协议和其它合同,合同金额为23000元,双方谈价为13000元,扣除GPS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只有8766元,双方约定半个月为一期,但当日未放款,2月4日上午11时才放款。
2月18日凌晨,殷某公司的人以逾期为由将尹某的车用备用钥匙开走(按2月4日放款时间起算,2月18日并未逾期,但对方却以签合同的时间2月3日起算)。对方要价25000元才能取车,并要求尹某先支付5000元取车,余款慢慢还,但是支付了4000元之后,殷某公司却以上面老板不同意为由,拒不还车,还要求尹某再支付100元作为看守车库人员的辛苦费。
经查证,尹某是落入殷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早已设计好的“套路贷”陷阱。2014年以来,殷某纠集周某、黄某等人,先后在绵阳城区多地租赁场地,成立数家车贷公司,为自己披上“合法”外衣,以“低利息、不押车”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前来办理汽车抵、质押借款。
该团伙将车辆转让协议等附属合同隐蔽在大量合同中,并且不给借款人留存,诱使借款人误签。放款时通过转账的形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资金流水,造成实际借款与合同约定一致的假象,但同时要求借款人返款5000元至10000元的风险保证金、1500元至5000元的GPS服务费等杂费、首末期利息等,以此虚高债务,且不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或故意制造借款人二次抵押、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
随后,该团伙采取“软暴力”安排同伙用备用钥匙将借款人的抵押车辆偷偷开走,进而以变卖抵押、质押车辆相威胁,向借款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在处置中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并伴有暴力、威胁等行为。此案涉及受害人近40人,扣押车辆80余辆,涉嫌犯罪金额上百万。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殷某、周某、黄某等20余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8年2月3日,急需用钱的尹某,以一辆自用的荣威车作抵押,与殷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车辆转让协议和其它合同,合同金额为23000元,双方谈价为13000元,扣除GPS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只有8766元,双方约定半个月为一期,但当日未放款,2月4日上午11时才放款。
2月18日凌晨,殷某公司的人以逾期为由将尹某的车用备用钥匙开走(按2月4日放款时间起算,2月18日并未逾期,但对方却以签合同的时间2月3日起算)。对方要价25000元才能取车,并要求尹某先支付5000元取车,余款慢慢还,但是支付了4000元之后,殷某公司却以上面老板不同意为由,拒不还车,还要求尹某再支付100元作为看守车库人员的辛苦费。
经查证,尹某是落入殷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早已设计好的“套路贷”陷阱。2014年以来,殷某纠集周某、黄某等人,先后在绵阳城区多地租赁场地,成立数家车贷公司,为自己披上“合法”外衣,以“低利息、不押车”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前来办理汽车抵、质押借款。
该团伙将车辆转让协议等附属合同隐蔽在大量合同中,并且不给借款人留存,诱使借款人误签。放款时通过转账的形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资金流水,造成实际借款与合同约定一致的假象,但同时要求借款人返款5000元至10000元的风险保证金、1500元至5000元的GPS服务费等杂费、首末期利息等,以此虚高债务,且不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或故意制造借款人二次抵押、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
随后,该团伙采取“软暴力”安排同伙用备用钥匙将借款人的抵押车辆偷偷开走,进而以变卖抵押、质押车辆相威胁,向借款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在处置中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并伴有暴力、威胁等行为。此案涉及受害人近40人,扣押车辆80余辆,涉嫌犯罪金额上百万。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殷某、周某、黄某等20余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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