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诉讼,罚款拘留或追刑责(2)
2019-05-26 17:33法制日报浏览:次
诉讼,本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却打起歪主意,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制造房产系自己购买的假象,或者谎称与他人存在欠款,试图利用诉讼将名下财产非法转移,以躲避与第三人的真实债务。
这样的不诚信诉讼在法院并不少见,部分当事人或代理人借诉讼之名,行不诚信诉讼之实。为提升当事人的合法维权意识,切实保护案外人利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涉不诚信诉讼现象进行了调研,提醒当事人应以诚信为本,进行虚假诉讼不仅无法获得胜诉,还将为此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立审执阶段均现不诚信行为
骆某与张某因房产纠纷闹到法院,骆某要求张某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等。让骆某没想到的是,张某在庭审中竟然说房子是他自己的,因此不需要返还。为了证明所言属实,张某向法庭提供了银行结算凭证及交易流水明细,并请李某出庭作证,坚称涉案房屋系自己购买所得。
骆某惊讶之余,递交申请,要求法院查明银行交易事实。随后,法院向相关银行调取了张某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查询了涉案汇款业务凭证,发现交易明细中不存在张某提交的汇款业务。此外,证人李某在出庭作证时曾称,当天张某曾向李某转账25万元,有转账记录。但经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后,李某改口称,其对案件事实记不清了,至于25万元的转账,是他为了给母亲治病而向张某借的钱。针对这种情况,北京二中院对证人李某予以训诫,并在生效判决书中如实记录,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这样的案件很有代表性,我们调研后发现,不诚信行为在‘立、审、执’阶段均有体现。”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许英介绍,不诚信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弄虚作假、滥用诉权,骗取法院有关司法文书,蒙蔽法官采取某种司法措施,或逃避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包括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不诚信诉讼在立案阶段表现为主体资格或委托代理手续造假、隐瞒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约定等,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管辖、成功立案;审判阶段主要是原被告虚构债务“手拉手”调解、提供被告虚假地址以促成缺席审判或当事人隐匿、伪造证据,此外,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非必要评估鉴定也是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主要方式;执行阶段则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通过离婚、移转不动产登记等各种途径隐匿和转移财产,弱化履行能力,或通过假意执行和解等拖延执行时间等。
虚假诉讼标的额普遍比较大
除了不诚信行为在诉讼各阶段都有涉及外,虚假诉讼案还存在标的额普遍较大的特点。
此前,北京二中院收到赵某诉北京某公司及其关联方共5人的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解除各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并返还赵某的投资款约1亿元。立案阶段赵某即提出双方有调解意愿,希望诉前调解,应原告请求,法院将案件导入相应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5被告均委托了同一位代理人,并称该代理人为5被告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调解结果为被告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并承诺还款。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官觉得此事有些蹊跷,并依职权进行了审查。不查不知道,一查现猫腻。法官调查后发现5被告的所谓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条件,且被告之一的北京某公司已在其他法院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经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联系,管理人称该公司账目多有问题,存在多笔虚假债权,管理状况恶劣。经反复询问,赵某表示如不能出具调解书,其将放弃诉讼途径。据此,法院依法对该案不予出具调解书。
“在二中院处理过的涉不诚信诉讼案件中,涉及虚假调解、伪造证据的案件标的额为几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标的额普遍较大。”许英进一步解释说,大标的额不诚信诉讼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涉案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的大标的额案件,如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另一类为当事人虚构高标的额案件,如原被告为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时,签订的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
这样的不诚信诉讼在法院并不少见,部分当事人或代理人借诉讼之名,行不诚信诉讼之实。为提升当事人的合法维权意识,切实保护案外人利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涉不诚信诉讼现象进行了调研,提醒当事人应以诚信为本,进行虚假诉讼不仅无法获得胜诉,还将为此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立审执阶段均现不诚信行为
骆某与张某因房产纠纷闹到法院,骆某要求张某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等。让骆某没想到的是,张某在庭审中竟然说房子是他自己的,因此不需要返还。为了证明所言属实,张某向法庭提供了银行结算凭证及交易流水明细,并请李某出庭作证,坚称涉案房屋系自己购买所得。
骆某惊讶之余,递交申请,要求法院查明银行交易事实。随后,法院向相关银行调取了张某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查询了涉案汇款业务凭证,发现交易明细中不存在张某提交的汇款业务。此外,证人李某在出庭作证时曾称,当天张某曾向李某转账25万元,有转账记录。但经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后,李某改口称,其对案件事实记不清了,至于25万元的转账,是他为了给母亲治病而向张某借的钱。针对这种情况,北京二中院对证人李某予以训诫,并在生效判决书中如实记录,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这样的案件很有代表性,我们调研后发现,不诚信行为在‘立、审、执’阶段均有体现。”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许英介绍,不诚信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弄虚作假、滥用诉权,骗取法院有关司法文书,蒙蔽法官采取某种司法措施,或逃避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包括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不诚信诉讼在立案阶段表现为主体资格或委托代理手续造假、隐瞒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约定等,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管辖、成功立案;审判阶段主要是原被告虚构债务“手拉手”调解、提供被告虚假地址以促成缺席审判或当事人隐匿、伪造证据,此外,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非必要评估鉴定也是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主要方式;执行阶段则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通过离婚、移转不动产登记等各种途径隐匿和转移财产,弱化履行能力,或通过假意执行和解等拖延执行时间等。
虚假诉讼标的额普遍比较大
除了不诚信行为在诉讼各阶段都有涉及外,虚假诉讼案还存在标的额普遍较大的特点。
此前,北京二中院收到赵某诉北京某公司及其关联方共5人的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解除各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并返还赵某的投资款约1亿元。立案阶段赵某即提出双方有调解意愿,希望诉前调解,应原告请求,法院将案件导入相应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5被告均委托了同一位代理人,并称该代理人为5被告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调解结果为被告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并承诺还款。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官觉得此事有些蹊跷,并依职权进行了审查。不查不知道,一查现猫腻。法官调查后发现5被告的所谓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条件,且被告之一的北京某公司已在其他法院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经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联系,管理人称该公司账目多有问题,存在多笔虚假债权,管理状况恶劣。经反复询问,赵某表示如不能出具调解书,其将放弃诉讼途径。据此,法院依法对该案不予出具调解书。
“在二中院处理过的涉不诚信诉讼案件中,涉及虚假调解、伪造证据的案件标的额为几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标的额普遍较大。”许英进一步解释说,大标的额不诚信诉讼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涉案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的大标的额案件,如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另一类为当事人虚构高标的额案件,如原被告为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时,签订的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等各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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