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昌一恶势力团伙5名成员获刑:非法拘禁追讨债务
2019-05-23 12:55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绍兴5月22日电(通讯员黄锦锦)5月21日下午,由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等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案,在新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起,被告人甄某某租用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新村X幢X号,经营“甄氏金融投资”,在经营民间借贷活动中非法高利放贷,被告人杨某某为甄某某介绍放贷对象,在债务人无力还本付息情况下,被告人甄某某纠集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等人,被告人梁某某纠集张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追讨债务,多次采用暴力、威胁债务人及其家人等违法犯罪手段索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杨某某、梁某某、潘某乙等人为索讨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杨某某两年内多次实施滋扰、聚众造势、随意殴打等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某某介绍放贷对象,甄某某、潘某甲非法高利放贷并纠集梁某某、潘某乙等人追讨债务,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杨某某、梁某某、潘某乙等人形成三人以上的成员,且较为固定,犯罪事实的起意、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要为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纠集者相对固定,团伙的组织形态较为明显。在追讨债务过程中,该团伙以非法拘禁、强迫家属代为清偿,采用殴打、到债务人所在地张贴字报、上门滋扰、纠缠等恶劣讨债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根据上述团伙的组织形态、犯罪手段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可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法院判决情况: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四年零二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八千元不等;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责任编辑:刘晓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起,被告人甄某某租用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新村X幢X号,经营“甄氏金融投资”,在经营民间借贷活动中非法高利放贷,被告人杨某某为甄某某介绍放贷对象,在债务人无力还本付息情况下,被告人甄某某纠集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等人,被告人梁某某纠集张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追讨债务,多次采用暴力、威胁债务人及其家人等违法犯罪手段索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杨某某、梁某某、潘某乙等人为索讨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杨某某两年内多次实施滋扰、聚众造势、随意殴打等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某某介绍放贷对象,甄某某、潘某甲非法高利放贷并纠集梁某某、潘某乙等人追讨债务,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杨某某、梁某某、潘某乙等人形成三人以上的成员,且较为固定,犯罪事实的起意、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要为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纠集者相对固定,团伙的组织形态较为明显。在追讨债务过程中,该团伙以非法拘禁、强迫家属代为清偿,采用殴打、到债务人所在地张贴字报、上门滋扰、纠缠等恶劣讨债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根据上述团伙的组织形态、犯罪手段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可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法院判决情况:被告人甄某某、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四年零二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八千元不等;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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