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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理论:判定财产犯罪的良方(2)

2019-05-18 13:57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

  第二,类型提炼精准全面。在刑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过程中,类型化思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基本方法论。作者对刑法上占有的研究既有“具体化的精致思考”,也不乏“抽象化的概括思维”,可谓充分、完整地运用了刑法类型化思维。从“具体化的精致思考”来看,当论及“刑法占有事实的类型”时,作者在肯定“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控制支配的客观事实”基础上,根据现实社会生活关系中人对物进行控制支配具体形态的差异,将刑法占有事实状态无遗漏地区分和演绎为“财物被现实握持或监视的状态”等八种类型,并概括出不同占有事实类型中认定是否存在占有的具体规则与判断关键。就“抽象化的概括思维”而言,作者在辨析占有的内涵时,即已将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及刑法理论中大量存在的占有概念归纳为“作为‘目的’的占有”“作为‘行为’的占有”以及“作为‘状态’的占有”三种类型,分别探讨了三种类型中占有的不同内涵,最终将研究对象锁定为“作为‘状态’的占有”。其后,作者还科学地将“占有的观念化”归纳为占有主体的观念化、占有手段的观念化和占有对象的观念化三类,同时提炼三类观念化占有的认定规则。应当说,通过综合运用双向性的刑法类型化思维,作者形象地、周延地呈现了刑法上占有的抽象内涵所对应的生活事实,同时将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占有事实进行刑法上的筛选、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占有进行深入的研讨,提炼出认定疑难情形中占有的具体标准,无疑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实践中占有的准确认定。 
  第三,研究风格务实稳健。刑法上的占有是司法实务中认定涉财性犯罪的核心要素,对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特殊形态具有关键意义,表现出强烈的实践性品格。有鉴于此,刑法上占有的研究必须要在确保理论的前后一贯性前提下,以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为根本旨归,以妥善地化解刑事司法实践中占有认定的疑难情形为主要任务。王世柱博士长期在司法实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拥有准确捕捉问题本质、拿捏处理结论的能力和经验,不论是研究对象的选择,还是研究内容的展开,抑或研究结论的提炼,均体现了其务实稳健的研究风格。令我记忆犹新的是,王世柱博士当初就博士论文选题与我沟通时,曾以大量的案例向我说明刑事司法实践中占有认定的乱象以及因此所诱发的司法误判风险,并将个中原因总结为国内既有研究占有的范畴界定不明、刑民占有界限不清、刑法上占有的构成要素探讨不深、刑法上占有的观念性研究不够等等,希望能够立足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系统、深入地研究刑法上的占有,提出富有操作性的规则或标准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占有认定的疑难问题,想来这已经先在地预示着其对刑法上占有的研究是兼具理论与实践,但更偏重实践的。从研究内容来看,他从来不回避刑法上占有的疑难问题,针对法人的占有、存款的占有、死者的占有、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对等关系的占有、委托关系的占有、无形财物的占有、财产利益的占有、虚拟财产的占有等理论界长期争论、实务界长期困扰的占有疑难,运用案例分析方法,依托各类占有疑难情形中的具体案例展开分析,述论结合,最终提出相应的认定方法。特别难能可贵的是,王世柱博士在述评日本刑法理论中财产犯罪保护法益之本权说、占有说、中间说论争的基础上,拓展刑法上占有研究对确立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基本价值,从我国现行立法依据、司法实践支撑、法益保护根据、解释自助行为、量刑现实需要等角度,有力地证成我国刑法理论应继续坚持财产罪保护法益本权说的合法性、正当性和科学性。 
  另外,作为本书的一大亮点,作者收集了大量的古今中外实际发生的疑难案例,并以这些案例为标本具体展开刑法上占有的价值功能,分析论述占有在判定财产罪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犯罪形态等方面的功能,对刑法上占有理论进行实践证成,系统总结了运用占有理论分析疑难财产罪的实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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