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介绍代孕离职后向公司索要提成 法院:不支持
2019-05-18 13:30工人日报浏览:次
【案情回顾】
刘华(化名)是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8月5日,经刘华介绍,该生物科技公司与客户安先生签订代孕服务合同,公司承诺在安先生支付合同尾款一周内给予刘华10万元提成工资。
2016年11月2日,刘华与公司签署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约定双方自2016年10月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关于上述签订代孕服务合同的提成工资,刘华已计提5万元。然而,安先生支付合同尾款后,公司未按照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刘华剩余5万元提成工资。刘华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田法院判决:刘华与公司签订的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因委托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是代孕服务,因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刘华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0日,深圳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向刘华支付5万元提成工资?该公司与客户的委托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是代孕服务,涉及代孕服务的劳动合同能得到法律保障吗?
刘华认为,在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中,公司与他约定,待客户安先生交清合同尾款80万元后,公司再给予刘华5万元提成。然而,公司没有按照协议支付。
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公司与客户安先生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为与代孕有关,属于无效合同,因而公司与刘华所签署的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规定的签订代孕服务合同的提成工资也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委托服务合同第一条显示“乙方的服务内容:1.提供从甄选合格捐卵者、胚胎移植、受精、受孕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服务;2.双方约定的试管婴儿为男孩一名,乙方确保婴儿性别满足双方约定;3.确保甲方能合法拥有婴儿的抚养和监护权;4.本合同仅限一名试管婴儿出生及一名代妈受孕服务”。因刘华在一审的质证笔录上确认真实的委托服务合同第一条内容与公司提交的委托服务合同中第一条的内容基本一致,故可确认服务内容为与代孕有关的服务。
因代孕活动的实施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违背,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及代孕行为。国家卫计委等12部门制定了《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且原卫生部第14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第3条、第12条都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实施。
因此,法院判决,本案中涉及代孕的服务合同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刘华虽然与公司签订了离职结算确认书,但该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以代孕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前提,因此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亦因委托服务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刘华诉请该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提成款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责任编辑:刘晓方)
刘华(化名)是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8月5日,经刘华介绍,该生物科技公司与客户安先生签订代孕服务合同,公司承诺在安先生支付合同尾款一周内给予刘华10万元提成工资。
2016年11月2日,刘华与公司签署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约定双方自2016年10月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关于上述签订代孕服务合同的提成工资,刘华已计提5万元。然而,安先生支付合同尾款后,公司未按照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刘华剩余5万元提成工资。刘华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田法院判决:刘华与公司签订的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因委托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是代孕服务,因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刘华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0日,深圳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向刘华支付5万元提成工资?该公司与客户的委托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是代孕服务,涉及代孕服务的劳动合同能得到法律保障吗?
刘华认为,在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中,公司与他约定,待客户安先生交清合同尾款80万元后,公司再给予刘华5万元提成。然而,公司没有按照协议支付。
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公司与客户安先生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为与代孕有关,属于无效合同,因而公司与刘华所签署的离职结算确认协议书规定的签订代孕服务合同的提成工资也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委托服务合同第一条显示“乙方的服务内容:1.提供从甄选合格捐卵者、胚胎移植、受精、受孕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服务;2.双方约定的试管婴儿为男孩一名,乙方确保婴儿性别满足双方约定;3.确保甲方能合法拥有婴儿的抚养和监护权;4.本合同仅限一名试管婴儿出生及一名代妈受孕服务”。因刘华在一审的质证笔录上确认真实的委托服务合同第一条内容与公司提交的委托服务合同中第一条的内容基本一致,故可确认服务内容为与代孕有关的服务。
因代孕活动的实施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违背,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及代孕行为。国家卫计委等12部门制定了《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且原卫生部第14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第3条、第12条都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实施。
因此,法院判决,本案中涉及代孕的服务合同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刘华虽然与公司签订了离职结算确认书,但该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以代孕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前提,因此离职结算确认书有关提成的约定亦因委托服务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刘华诉请该生物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提成款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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