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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9-05-15 18:27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大理5月15日电(通讯员冯琳 李春丽)近日,云南省云龙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罗志军、杨福忠、李学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000元至18000元不等的罚金;判处三被告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在省、市、县三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获法院支持的案件。
  2016年7月11日晚上,杨福忠、罗志军、李学成流窜至云龙县白石镇顺荡火葬墓群,盗窃火葬墓群内编号为44号、65号、75号三块梵文墓碑(属国家级重点保护文物),盗窃过程中造成40号梵文墓碑严重破坏,直接断成两段。次日,三名被告人以2000元的价格将三块墓碑销赃给张某军。经云南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鉴定,对44号梵文墓碑估价18000元;对75号墓碑估价17000元;对65号墓碑估价15000元;对40号墓碑损毁前估价15000元,损毁后估价8000元。
  检方认为:40号梵文墓碑的损毁侵害了国家公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经毁损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特别本案涉及历史、文化、民族、宗教传承,毁损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同时,更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享受历史文化传承的权利。鉴于此,检察机关围绕“公益”这个核心,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了有一定的惩戒意义外,重在教育和引领社会价值,这对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文化氛围意义重大。为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云龙县检察院于2018年10月向云龙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案率先突破了法律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文物保护”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了法治实践。(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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