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戒指尺寸不合要求换货被驳回(2)
2019-05-13 15:10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次
对于购物平台,法官表示,本案中,购物平台在原告要求下介入,并依据原告已经收货的事实驳回原告申请,并向原告披露了涉案卖家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注册邮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购物平台在本案中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卖家利用购物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故购物平台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对于代购商品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根据我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而在代购模式下,消费者大多指定了所购买产品的具体品牌、款式、花纹,代购商品的特指性即符合“定作”的定义。因此,多数代购商品也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当然买卖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消费者购买前应与商家仔细核实售后规则。(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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