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被判11年!甘肃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首例涉恶案宣判
2019-05-05 19:09甘肃政法网浏览:次
4月29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首犯王相宝因犯抢劫罪,获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系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相宝纠集被告人薛广辉、杨宏斌、李文鑫、郭永康、李杰及林某、白某、朱某、盖某、李某(五人另案)、史某、尉某、陈某(三人不起诉)共十四人,结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在西峰城区实施抢劫作案3起,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量刑情节,对首犯王相宝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4年至2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亲属等30余人旁听了宣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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