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两间商铺 150余万“首付”服务费就有52万?(3)
2019-05-05 14:50 成都商报浏览:次
5月3日,家住成都的巫女士向记者表示,其于2018年6月15日在位于温江区金马镇的“东原·西岸”楼盘购入的两间一层商铺中,被收取了高达52万元的“服务费”。
巫女士称,按照合同,两间商铺总价200余万,但购房时,除了按揭贷款100万外,自己还为此支付了150余万包括首付在内的各项钱款。巫女士手中的收据显示,多出合同价的该笔52万元经两次刷卡支付,每笔26万,“收款事由”显示:“服务费”,而该笔钱并未在购房合同中呈现。
目前,巫女士已将此情况向开发商进行反馈,并希望得到一个解释和退款。
购房者
购买商铺
总价200余万 贷款100万元 付了150余万
5月3日,巫女士向记者介绍了她的购房经历。
2018年5月前后,巫女士得知了这个位于成都温江金马镇的“东原·西岸”楼盘。经过考察,她和丈夫做出了决定,计划认购该楼盘三期16号楼一层的109号、111号两间商铺。2018年6月15日,巫女士签下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各项钱款。
合同显示,两间商铺建筑面积分别为63.48和58.8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为18138.56元,商铺总价款以套内面积计算,前者最终计价100余万,后者相当。两间商铺合同总价合计200余万元。
巫女士介绍,认购商铺时,购房者之众,自己还曾担心抢不到。原本5月就应付款签订合同,但因为资金情况,还曾支付了定金,填写了一张特殊事项申请表,申请延迟签约、支付首付和按揭贷款。
巫女士称,为了买下这两间商铺,自己不仅作为主贷款人,与丈夫一起按揭了100万元贷款,此外,还支付了150余万包括首付款在内的款项。
开发商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房屋销售专用收据”显示,两间商铺首付分别为52.4万元(含3万定金)及48.8万元(含3万定金),两者合计101万余元。
除此,另有两张手写“收据”记载,巫女士和丈夫还分别以“刷卡”方式支付了两笔26万元。收款事由为“服务费”,收款单位则变成了“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由此,巫女士实际为其购买的两间商铺共计付出了250余万元,而该笔52万“服务费”却并不在合同中。
销售人员
52万服务费
就是之前的“工程款”
巫女士介绍,付款时并未留意到“首付款”与“服务费”票据上的签章差异,称均是在销售人员带领下进行的支付。
最开始,巫女士也曾对该笔钱产生过疑问,毕竟不是小数目。销售人员向其解释道,该笔钱是“工程款”。“他们说不影响购房。”巫女士称,自己最终还是似懂非懂地付了款,“我也害怕抢不到,还是把钱给交了”。
记者看到,巫女士手上的这份由当初签下“东原·西岸特殊事项申请表”中,对于延期完成签约、支付首付、办理按揭的相关事项说明中,对于钱款的记载和构成显示为:“109号,首付524237元+工程款260000元;111号,首付488404元+工程款260000元”。但该笔“工程款”在后来的收据中则以“服务费”被收取。
天眼查显示,“服务费”收取单位“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10万元,其经营范围则主要与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营销策划相关。
巫女士称,按照合同,两间商铺总价200余万,但购房时,除了按揭贷款100万外,自己还为此支付了150余万包括首付在内的各项钱款。巫女士手中的收据显示,多出合同价的该笔52万元经两次刷卡支付,每笔26万,“收款事由”显示:“服务费”,而该笔钱并未在购房合同中呈现。
目前,巫女士已将此情况向开发商进行反馈,并希望得到一个解释和退款。
购房者
购买商铺
总价200余万 贷款100万元 付了150余万
5月3日,巫女士向记者介绍了她的购房经历。
2018年5月前后,巫女士得知了这个位于成都温江金马镇的“东原·西岸”楼盘。经过考察,她和丈夫做出了决定,计划认购该楼盘三期16号楼一层的109号、111号两间商铺。2018年6月15日,巫女士签下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各项钱款。
合同显示,两间商铺建筑面积分别为63.48和58.8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为18138.56元,商铺总价款以套内面积计算,前者最终计价100余万,后者相当。两间商铺合同总价合计200余万元。
巫女士介绍,认购商铺时,购房者之众,自己还曾担心抢不到。原本5月就应付款签订合同,但因为资金情况,还曾支付了定金,填写了一张特殊事项申请表,申请延迟签约、支付首付和按揭贷款。
巫女士称,为了买下这两间商铺,自己不仅作为主贷款人,与丈夫一起按揭了100万元贷款,此外,还支付了150余万包括首付款在内的款项。
开发商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房屋销售专用收据”显示,两间商铺首付分别为52.4万元(含3万定金)及48.8万元(含3万定金),两者合计101万余元。
除此,另有两张手写“收据”记载,巫女士和丈夫还分别以“刷卡”方式支付了两笔26万元。收款事由为“服务费”,收款单位则变成了“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由此,巫女士实际为其购买的两间商铺共计付出了250余万元,而该笔52万“服务费”却并不在合同中。
销售人员
52万服务费
就是之前的“工程款”
巫女士介绍,付款时并未留意到“首付款”与“服务费”票据上的签章差异,称均是在销售人员带领下进行的支付。
最开始,巫女士也曾对该笔钱产生过疑问,毕竟不是小数目。销售人员向其解释道,该笔钱是“工程款”。“他们说不影响购房。”巫女士称,自己最终还是似懂非懂地付了款,“我也害怕抢不到,还是把钱给交了”。
记者看到,巫女士手上的这份由当初签下“东原·西岸特殊事项申请表”中,对于延期完成签约、支付首付、办理按揭的相关事项说明中,对于钱款的记载和构成显示为:“109号,首付524237元+工程款260000元;111号,首付488404元+工程款260000元”。但该笔“工程款”在后来的收据中则以“服务费”被收取。
天眼查显示,“服务费”收取单位“成都蜀道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10万元,其经营范围则主要与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营销策划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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