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租售设限违规者自担其责(3)
2019-05-05 14:48法制日报浏览:次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无论是公共租赁住房还是经济适用住房,都是国家为了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
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只有承租、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有一定困难的低收入群众才有资格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
然而,目前个别地方在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过程中存在一些乱象,违反了国家设立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初衷。
有些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文件,骗取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有些保障性住房的拥有者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转租、转卖;还有人丧失相关资格后,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占便宜没够。
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中的乱象折射出个别人诚信缺失、见利忘义,也反映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存在诸多漏洞,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应当宣告无效并依法责令改正。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细化审核方法,强化监督执纪,确保保障性住房真正起到保障困难群众住有所居的作用。(胡勇 记者 徐伟伦 实习生 曾良科)(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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