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九类行为须实名登记 销售油气不查验身份可罚20万元
2019-05-02 16:54新华社浏览:次
新华社杭州5月1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提出货运、物流、住宿、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九类行为,须进行实名登记。
办法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买卖和租赁,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要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物流运营单位还应当对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其中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瓶装燃气时未对购买者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编辑:刘晓方)
办法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买卖和租赁,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要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物流运营单位还应当对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其中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瓶装燃气时未对购买者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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