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落实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2)
(一)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足。近年来,知识产权行政、民事案件逐渐增多,但通过民事程序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移送的案件很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方面主动监督的有效路径较少,有必要加大行刑衔接、民刑衔接的工作力度。
二是阶梯式人才培养仍需加强。知识产权类案件定性复杂化、庭审实质化等变化给案件办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传统的人才模式需要继续转变,既拓宽人才视野、扩大知识覆盖面,也培养高精尖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复合型基础上专业化人才的培养。
(二)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主要包括:
一是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与法院开展类案调研,统一证据标准;与侦查机关开展专题培训会,推动侦查专业力量建设,切实提升侦查机关在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侦查取证能力,为提升案件质量打好基础。加强民事案件调研,探索民事审判活动中发现及移送犯罪线索的相关程序,推进民刑衔接工作有效开展。
二是延伸检察职能,服务区域发展大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围绕科技创新领域企业发展、监管措施、法律政策等议题,定期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业等沟通研究,促进相关领域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积极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治服务。完善检企联络制度,通过开设专题讲座、举办主题沙龙等模式,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防控能力。继续推动建立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联动机制,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作出更加积极的努力。
建立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邹利伟
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以强制力为后盾,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是其重要特征,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对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将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和实行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必不可少。
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前,对可能发生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件承办人是涉企案件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承办人应当深入企业及其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听取案件当事人、企业、企业员工、所属商会、政府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规模、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等基础信息,对有关情况进行收集、归纳和整理,为开展办案风险评估打好基础。其中,要重点调查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税收情况、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品牌形象及其在本地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近期生产经营安排,正在开展的重大生产经营项目,有无涉及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国家重大投资项目等;涉案民营企业人员身份(企业一般员工、中层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职权职责情况,及其在生产经营中所起的作用;案件办理是否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是否可能引发媒体舆论炒作;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等等。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全面评估风险,预测办案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并根据轻重缓急、影响大小,确定办案风险等级,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办理涉企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就将办案可能影响企业内部管理、销售渠道、企业资金链评定为三级风险,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导致企业资产、资金严重损失评定为二级风险,可能直接造成涉案民营企业关键生产经营环节无法运行,或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停产评定为一级风险。按照风险级别,分别由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决定案件处理。属于情况重大、紧急,可能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风险事项,由检察长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最后,检察机关应根据风险评估内容,从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采取办案措施,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在总体上坚持少捕慎诉的原则下,在具体的诉讼决定作出前,区分羁束性司法行为与裁量性司法行为。对于裁量性司法行为,应充分考虑办案的风险等级,用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不批捕权、不起诉权。在总体坚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原则下,应当充分权衡上述措施对于固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全财产价值与办案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审慎作出决定。
比如,龙泉市检察院办理的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某串通投标案,就是一件落实涉企案件风险评估制度的成功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涉案企业和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现有员工2000余人,年总产值超30亿元,纳税2000多万元,该案办理风险评估为一级。龙泉市检察院充分考虑案件风险,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了“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取得较好社会效果。(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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