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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城管局对违建厂房强拆被判违法 城管局称将上诉(2)

2019-04-28 11:25澎湃新闻浏览:

  2018年7月5日、7月6日,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城管局组织人员对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两被告未注重对原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内的部分合法财产予以保护,给原告湘天公司造成了部分财产损失。
  湘天公司对强拆不服,针对湘阴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向湘阴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湘阴县政府于7月27日立案受理,9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湘阴县城管局的行政行为。
  湘天公司遂将湘阴县城管局和湘阴县政府一同告到法院,并请法院认定其公司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违法建设;城管局没有对原告厂房拆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两被告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厂房设施采取了强制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判决两被告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汨罗法院认为,原告湘天公司未经规划行政许可(临时许可已到期)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系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
  湘阴县城管局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在湘阴县区域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执法机构,该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法律授权,因此,湘阴县城管局具有对本案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职权,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对于原告要求认定被告违法的诉求,汨罗法院进行详细说理并予以支持。
  汨罗法院认为,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虽然已责成湘阴县城管局具体实施强拆工作,但在被告湘阴县城管局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协调组织人员,指挥参与了强制拆除工作。且两被告在对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拆时,没有遵循《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原告湘天公司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被告对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时,被告湘阴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其具体行政行为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城管局对原告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湘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湘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湖南湘天混泥土有限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城管局表示将上诉
  澎湃新闻梳理全案发现,湘阴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是否合法,是原被告的争议焦点。
  2018年5月24日,被告湘阴县城管局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末尾提到,“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知名拆迁法实务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说,“这一段话的前一句,城管局的表述是合法、准确的。实际上后来法院的判决也是据此作出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原告不复议不诉讼,则城管局可以强制拆除。但如何确定原告不复议不诉讼?应当是等待六十日的复议期间和六个月的诉讼期间经过。如果原告提起复议或诉讼,则应当等官司打完,城管局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王才亮还介绍,“该文字中后一句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该表述错误,因为这是旧的规定,2012年《行政强制法》生效后,该规定就被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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