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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看!青海省公布四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

2019-04-28 10:11西海都市报浏览:

       案例四:刘某某、鲁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在西宁市城西区火烧沟绿通绿化区山脚一拆迁工地内,使用氧焊切割拆除旧楼房二楼栏杆时,不慎将房屋外杂草引燃后引发火灾。经西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修复该受损生态环境的费用为111492.60元。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刘某某、鲁某某失火罪一案。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当庭认罪,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2018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自愿赔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149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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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检察线索举报方式公布
       为有效拓宽公益诉讼检察线索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引导、鼓励人民群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月23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公益诉讼检察线索举报方式。
       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现下列情形,且属青海省各级检察机关管辖时,可向检察机关举报:发现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现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致使生态遭受破坏的行为;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发现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费类国有财产、国家财政扶持和社会保障等资金的管理违法或消极不作为的;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审批许可等存在违法或消极不作为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
       发现以上情况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通过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举报及两微一端举报这三种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及其上级检察机关举报;也可拨打公益诉讼检察举报电话12309;还可关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及各市州、区县检察机关官方微信、微博或登录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官网客户端进行在线举报。
对人民群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给予颁发奖状、证书等精神奖励。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严格做好保密措施,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内容等转给被举报人或单位。(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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