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 副科长侵吞住房公积金60万被判刑(2)
2019-04-23 12:40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次
2017年11月29日、30日,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进行月中对账时,发现了孙某、时某、李某三人的支取业务存在问题。
11月30日晚,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初步怀疑麻军有重大嫌疑,决定停止其工作。2018年3月7日,麻军自行向单位提出辞职。3月15日,麻军被信阳市平桥区监察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3月31日,赵某在接到当地派出所民警电话后到当地派出所投案。5月,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信阳市平桥区监察委留置第一案犯罪嫌疑人麻军、深圳市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原职员赵某提起公诉。
案发后,麻军及家人于2018年3月22日前将60万余元赃款全部退还。
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麻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与被告人赵某共同预谋,侵吞公款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2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军与人共谋,侵吞公款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赵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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