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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4)

2019-04-22 11:03新华社浏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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