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试用期内怀孕遭辞退 人社局:违法,建议举报(2)
2019-04-20 11:06 中国之声浏览:次
同时,有个别网友甚至质疑,王女士在利用怀孕身份“捞公司好处”。对此,王女士感到委屈,称如果她想骗取好处,也可以选择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告诉公司自己怀孕。
针对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贾丹丹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贾丹丹:“王女士在试用期内,其所在单位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这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在王女士告知单位其怀孕后,单位又无故将其辞退,更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法情形,我们建议王女士立即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第一时间受理该投诉举报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快结,及时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贾铁生)(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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