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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各地案情通报中的“伙同”情节(2)

2019-04-18 12:08 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

  此外,有的党员干部打着“朋友”的幌子拉关系、套近乎,实则看中对方手握的权力,这种停留在共同捞取不义之财的“交情”自然“利尽则散”。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新集镇地税分局税务管理员魏某就是如此。魏某与该县沫河口镇党委书记赵某相熟,便伙同赵某,利用对方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投标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贿赂3870万元。其中,魏某以现金、支付购房款、装修款、房租、返还购车款等形式,给予赵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087万余元,自己则独占“大头”。
  梳理众多案例不难发现,这些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贪腐“利益同盟”,虽然动机各有不同,但总有一方掌握着对重要事项的监管把关或重要资源的支配使用,而越是有“话语权”的党员干部,就越容易被“绑架”“入伙”,参与共同违纪违法。
  利益均沾,随波逐流
  可以说,“利益均沾”是党员干部实施共同腐败的直接动力。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获取一条“捞取好处”的“绿色通道”,想方设法把其他党员干部“拉下水”,成为“拴在一条绳上的蚂蚱”;而有的党员干部看到别人拿了“眼红”,也想着“分一杯羹”,便渐渐在“温水煮青蛙”中泥潭深陷、难以自拔。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碍于情面,对身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反而“随波逐流”,在“不知不觉”中就成为了贪污腐化的一分子。比如,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原房管局副局长、征收办主任李国芳作为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一把手,很多审批文件看都不看,“闭着眼睛就签字”。他也因此成了征收办干部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虚报拆迁面积套取国家补偿款的“帮凶”,仅其中一笔便达30余万元。
  “内部人不点破,外面人看不透。”不少专家认为,一些党员干部工作、生活经常在一起,对彼此的情况都比较了解,单独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很难隐瞒,出事的风险较大。他们因而相互串通,抱团形成贪腐“利益同盟”,就可以共筑“保护圈”。
  “很大程度上是‘法不责众’的意识在作祟。”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纪委监委的一名干部反映,他们在办案时也发现涉案人员常常会有“人越多、越安全”的思想,掌权的、签字的、管账的都有份,各方利益均沾,出了问题,或凭借深厚的“关系网”化险为夷,或搞攻守同盟、互相掩护,“还有些人总认为天塌下来有‘带头大哥’顶着,自己只是小角色,也不会受到太重的处分”。
  在基层,党员干部相互勾结的情形并不鲜见,基层单位领导班子中两人或两人以上形成的“利益同盟”为“抱团”贪腐创造了条件。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看来,地方官场的江湖味由来已久,这是官场庸俗化的一个表现。
  “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是个别单位出现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福建省德化县纪委监委干部赖晓燕认为,正是由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使得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导致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出现“群体性”特征。
  扎紧笼子,打破利益固化格局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这为有意“联手”贪腐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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