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锁车干扰器"多次盗窃车内财物获刑
2019-04-13 13:43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武汉4月12日电(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张冰峰)趁车主停车上锁时用电子干扰器干扰,待车主离去后拉开车门偷走车内财物,犯罪嫌疑人王某用这种方式盗窃屡试不爽。近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某最终获刑。
1976年出生的王某因无固定职业,在社会上学会了用电子干扰器干扰车门上锁的“好手段”。2018年6月4日上班早高峰期,王某至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庙山社区附近,打开电子干扰器“守株待兔”。8时许,车主黄某将车停在旁边,随手按了遥控车锁关门,殊不知在电子干扰器的干扰下,这一习惯性关车门的方法并未奏效。但由于着急上班,黄某停车按锁后匆匆离开,没有检查车门是否关好。
见车主走远,守候在旁的王某迅速上前拉开车门,拿走车内座位上的男士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银行卡等物。
同年9月6日和10月19日,王某故技重施,又在该市庙山开发区美加外国语学校附近和庙山新村菜市场附近,盗走车主向某和石某放在车内的包。其中向某包内有人民币600余元,石某包内有人民币800余元,两个包内均另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王某将盗来的赃款用于生活花用,其余物品藏匿在其租住地。2018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庙山新村附近将王某抓获归案,并从其租住处扣押其盗窃所得的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以及作案工具电子干扰器一个。
此外,公安人员还在王某的住处查获“武穴市公安局田镇派出所”印章一枚。经查,该印章系王某通过刻章广告电话联系,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购买的伪造印章,准备在找工作时自己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应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定罪量刑。后江夏区检察院依法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经开庭审判,近日,王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1976年出生的王某因无固定职业,在社会上学会了用电子干扰器干扰车门上锁的“好手段”。2018年6月4日上班早高峰期,王某至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庙山社区附近,打开电子干扰器“守株待兔”。8时许,车主黄某将车停在旁边,随手按了遥控车锁关门,殊不知在电子干扰器的干扰下,这一习惯性关车门的方法并未奏效。但由于着急上班,黄某停车按锁后匆匆离开,没有检查车门是否关好。
见车主走远,守候在旁的王某迅速上前拉开车门,拿走车内座位上的男士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银行卡等物。
同年9月6日和10月19日,王某故技重施,又在该市庙山开发区美加外国语学校附近和庙山新村菜市场附近,盗走车主向某和石某放在车内的包。其中向某包内有人民币600余元,石某包内有人民币800余元,两个包内均另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王某将盗来的赃款用于生活花用,其余物品藏匿在其租住地。2018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庙山新村附近将王某抓获归案,并从其租住处扣押其盗窃所得的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以及作案工具电子干扰器一个。
此外,公安人员还在王某的住处查获“武穴市公安局田镇派出所”印章一枚。经查,该印章系王某通过刻章广告电话联系,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购买的伪造印章,准备在找工作时自己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应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定罪量刑。后江夏区检察院依法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经开庭审判,近日,王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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