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厕器握把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安徽高院裁定重审(2)
2019-04-13 14:07新京报浏览:次
一审判决书显示,姜志平曾在侦查阶段供述称,自己是在网上了解到气枪握把的相关信息后,画了设计图并打造模具、批量生产。
姜志平的辩护律师杨卫华说,本案中的枪支是一种名为“气排”(或称“快排”)的自制枪形物。
一审案卷中,鉴定机构对姜志平生产的握把,与鉴定机构之前认定的一把快排枪进行了比较。这把“对照参考”枪符合“动能比大于1.8”的枪支认定标准。比对结果显示,二者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由此,鉴定机构认定,涉案的自制枪形物属于枪支散件。
杨卫华认为,公安部对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有明确规定,对于非制式枪支的功能判定,应当与制式枪支进行比较,上述鉴定程序违反规范。
阜阳中院以《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并非要求枪支散件必须有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为由,驳回了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 (记者 李一凡)(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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