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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就顾雏军案接受《检察日报》记者专访(3)

2019-04-11 10:13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北京4月10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孙风娟)顾雏军案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涉民营企业人员犯罪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该案再审的焦点问题之一。该案共涉及三宗罪,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其中,第二宗罪是涉及股市的犯罪,因而最引人注目。记者就该罪相关问题采访了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名誉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
  记者:高教授,您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请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罪好吗?
  高铭暄:这个罪在立法上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1979年我国刑法典颁布之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立,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些犯罪包括本案涉及的这个罪没有也不可能作出规定。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四条将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吸收上述规定,并加以修改补充,形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罪罪名确定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根据该条规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系结果犯,要求必须出现“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进行了修改,“两高”也将罪名相应地调整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该条的新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很显然,此次修改加大了对该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了从严的精神。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顾雏军等人行为的评价,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者:为什么说科龙电器实施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
  高铭暄:与原审一样,再审中,司法机关认定,为摘掉“ST”帽子,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通过开单开票压货销售等方式,夸大经营业绩,虚增当年利润,并列入年度财会报告,也就是说,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之所以这么认定,主要依据,一是科龙电器实施了压货销售行为,科龙电器甚至为此在合肥和武汉成立了两家公司,其虚假销售的主观故意是比较明显的;二是科龙电器将压货销售收入列入了公司的年度财会报告,惩治上市公司提供内容虚假的财会报告行为是我国刑法增设本罪的初衷,财会报告内容虚假是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关键所在;三是科龙电器提供了虚假的财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状况的最基础最重要的依据,如果股东和社会公众获得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不实,实际上是剥夺了股东和社会公众对科龙电器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很容易导致误判和投资决策错误,应该说,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记者:您怎样看待科龙电器实施的“压货”销售行为?
  高铭暄:司法机关认定科龙电器实施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行为主要就是基于对科龙电器的压货销售行为属于虚假销售的判断。据介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冰箱、空调等家电行业采取的营销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模式是“生产商预收款”,也就是生产商要求经销商淡季打款,到旺季我不但保证供货,还给你优惠,这样生产企业就会收到很多预付款,实际上相当于流动资金,然后拿这些资金去生产,再把生产出来的产品发给经销商,这种模式当时比较普遍;第二种模式是“生产商压库存”,就是把生产出来的东西压到经销商那里,也就是说,生产商收了经销商的钱,作为今年收入了,也作为今年利润了,但是这个产品实际上没有销售到消费者手中,而是在中间流通领域的库存之中,这些产品也不可能再大规模退还给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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