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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收受"融资顾问费"7300余万元 信托翘楚被判无期徒刑(2)

2019-04-09 10:08正义网浏览:

  谢某明知给宋冲送钱是不合法的,但他认为,“宋冲是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不同意做这个项目,我也就挣不到钱,大家都心知肚明,因此我赚了钱肯定有他的好处。做这个项目时,宋冲跟我说过这个项目很垃圾,如果不是因为他,这个项目根本做不成。” 
  当时,房地产行业进入蓬勃发展期,两人的合作越来越多,分工、分成也自然形成,谢某负责找项目,与融资方进行磋商,了解用钱的额度、期限、支付利息的情况;宋冲则根据资料进行研判,对可行性进行实地调查、制作可行性报告,向公司上报项目以及后续具体操作等。而分成方面,在刨除各项费用后,一般情况下由各方均分。 
  3.把“捞钱依据”隐在融资合同里 
  “地王”一词在前些年房地产业高速发展时期屡见报端。2013年,某房企通过拍卖方式获得一块土地的开发权,当年被冠以“地王”称号,引起极大社会关注度。 
  该房企在开发过程中,有30亿资金缺口。因为社会关注度高、风险大,很多银行不愿意做这个项目的放贷业务。谢某主动电话联系该房企财务总监,询问是否有融资需求。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他立即联系了宋冲。 
  初步了解情况后,宋冲觉得这个项目非常好。2013年国庆假期结束后一上班,宋冲就立马带人到工地进行实地考察,之后按程序推进,很快就审批通过了该房企的融资申请。 
  然而,在促成签订融资顾问合同时,却遇到一些麻烦。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谢某向企业提出签订融资顾问合同,但因无法在企业走账被该企业拒绝。谢某于是联系宋冲,两人商议后,决定由谢某制作合同,宋冲安排人员将融资顾问合同与金融公司的相关协议一并发给房企,让对方认为融资顾问费是金融公司的关联公司在收取。 
  在这个项目中,宋冲拿到了800万元的融资顾问费。“按照惯例,拿到融资顾问费后,参与人平均分配。这个项目扣除税费和其他费用后,每人分得应该不到700万元,但是宋冲明确提出要800万元,我就转了800万元到他指定的账户。”谢某说。 
  为了确保项目做成,宋冲积极解决各种难题。审批过程中,他向审查委员会解释项目,确保审批通过;放款过程中遇到难题时,他积极协调,确保企业用贷成功。就算企业内部产生一些阻碍,宋冲也会尽力帮助协商,想方设法解决。 
  当然,对于谢某等人为何要送钱给他,宋冲有自己的认识,他到案后供称:“一是这些项目由我负责,是不是上我们公司开会研究,由我负责把关,只有我同意才能上会研究。二是审批通过后,在放款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如果没有我积极协调解决,融资款也不可能顺利到位,项目最终实施不了,他们也拿不到融资顾问费。还有就是,谢某他们也想着能够长期合作。” 
  也正是这种长期合作的意向,一方积极行贿,另一方心安理得受贿。 
  4.成立专门公司进行投资理财 
  除收受贿赂外,法院还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宋冲利用职务之便,以支付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将金融公司共计900余万元转出后非法占有。 
  2012年4月,金融公司出资900余万元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深圳某投资公司。经金融公司批准,宋冲担任投资公司总经理。此后,他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通过转账、做账等方式,以咨询服务费等名义,经谢某之手将900余万元注册资金转入自己开设的账户中。 
  在宋冲看来,他拿这笔钱理所当然,这是他的兼职报酬。事实上,金融公司明确规定,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单位的薪酬及其他收入,对此,宋冲心知肚明。 
  经查明,受贿和职务侵占两项,宋冲非法所得共有8200余万元。对于这些钱,他一是用于个人成立公司投资理财;二是通过其他投资公司向企业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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